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六市监处罚〔2025〕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六市监处罚〔2025〕11号 |
六安市金安区惠乐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
六安市金安区惠乐超市 |
92341502MA8NMXGX4Y |
陈从荣 |
一、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
种类:1.警告;2.没收涉案侵权白酒;3.罚款9000元。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六安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1日 |
暂未履行 |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