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签合同起争议 市场监管来调解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金安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3-06-26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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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9日,金安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了一封通过市长信箱发送来的感谢信,消费者宋女士表示已收到商家退回的订金,因此感谢市场监管部门,帮助自己挽回了损失。

2023年5月9日,即将步入婚礼殿堂的宋女士在朋友推荐下来到六安市区一家婚纱馆礼服馆租赁礼服并添加了工作人员微信。虽然店内当日试穿的礼服不是十分满意,但由于是朋友介绍,在员工的推荐下,宋女士回去很快选定了礼服套餐并通过微信支付了900元订金。随即工作人员将一份由员工代签,署名宋女士的合同通过微信传给宋女士,合同上标注了“由顾客个人原因取消订单的,定金不退”的字样,宋女士当日对合同内容也未提出异议。由于宋女士身材瘦小,在反复考虑了几天后,觉得租赁的礼服不够贴身,想退定金从其它家定制。于是找到工作人员,但对方告知宋女士合同上已标注了定金不退,合同图片也传给宋女士看了,礼服已预留,现在单方面不租属于违约,定金无法退还。宋女士则表示虽然合同传过来,但自己未签字,该合同无效,因此,双方起了争议,宋女士便通过市长信箱进行了投诉。

金安区市场监管局中市市场监管所在收到投诉后,就线上交易合同代签问题对婚纱店负责人进行普法宣传。店员代顾客签字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委托代理。代签字必须经过授权,如有合法委托书或者有法定代理权,委托书需要委托人本人签字确认的,如果没有代理权限,签谁的名字都没有效力。由于婚纱店无法证明消费者有委托授权员工签字的行为,经过中市所工作人员解释沟通,婚纱店承诺退还顾客定金,并将在后期经营中规范合同签署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金安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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