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期间殡葬类广告合规提示

浏览次数:99 信息来源:广告科 发布时间:2025-03-24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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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节是人们缅怀逝者、寄托哀思的日子,为尊重中华传统文化,倡导文明祭扫新风尚,有效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现就规范发布殡葬类广告应注意几点重要事项做出以下提示:

一、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确保广告内容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实情、刻意夸大、虚假宣传,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落实广告审查责任,依法依规发布广告。

二、不得妨碍社会公序良俗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殡葬类广告不得含有宣扬过度消费、攀比之风等不良风气的内容;不得含有蹭节日热度、挑战道德底线、传播恶俗烂梗等内容;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不得出现有悖于“理性追思、文明祭扫”的内容,要弘扬文明向上的祭扫新风尚。

三、不得含有迷信的内容

《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规定“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不得使用封建迷信内容发布殡葬设备、殡葬用品、祭祀用品等广告,如某陵园墓地广告中宣传“皇家风水、稀世宝地”等涉及迷信的内容,涉嫌违法。

四、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殡葬领域各相关广告经营主体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发布殡葬类广告。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广大市民如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现违法广告行为,可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的广告宣传秩序,营造社会文明新风尚。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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