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进口食品经营者的一封信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管科 发布时间:2025-02-12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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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进口食品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食品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相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经营资质要求

从事进口食品销售,需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并按许可备案的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二、进货查验要求

一是严格审核供应商资质:采购进口食品,应当选择具有合法主体资质的供应商,查验并留存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二是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采购进口食品,应当向供应商索取并留存每批次进口食品的进货票据,进货票据应包含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是查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采购进口食品,应当仔细查验对应批次的进口食品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三、标签标识要求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符合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销售管理要求

销售进口食品应当在销售场所采用标识牌、货架标签、地面标线等方式对进口食品和国产食品进行明显区分,并明示产地信息,避免误导消费者。

希望各进口食品经营者高度重视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要求,共同维护进口食品市场的安全稳定。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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