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告知书

六市监撤告字〔2024〕第2号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开发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4-04-09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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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尚惠助农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5月9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六安市分行(证件类型: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48619000XK)向我局反映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提交相应材料。我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2023年3月30日当事人通过邮寄材料和第三人委托的方式委托经办人曹正星在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注册登记,在登记注册时冒名将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登记备案为公司股东,注册材料中加盖的“中国农发基金公司”印章系伪造,注册登记住所为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安大厦一楼,但在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自然人王寓组织实施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当事人设立登记,“中国农发基金公司”印章系王寓伪造。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设立登记中提交的加盖印章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中国农发基金公司”《营业执照》《安徽尚惠助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安徽尚惠助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告知承诺书》等材料复印件各1份;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及调取的相关证据复印件1份;六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1份;六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柏杨,王寓、瞿林青、曹正星的询问笔录复印件各1份;六安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王寓及柏杨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设立登记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事实。

2023年6月27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作出了《撤销登记决定书》(六开市监撤登〔2023〕第01号),撤销了“中国农发基金公司”在当事人登记注册的股东身份,并决定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柏杨自撤销“中国农发基金公司”股东身份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撤销安徽尚惠助农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市场主体登记。

2、对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的直接责任人王寓自市场主体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

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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