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苏浙皖联合发布轻微违法免罚轻罚新规细化标准扩充至26项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6-01-20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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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沪苏浙皖四地市场监管部门日前联合发布2.0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自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推进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推动长三角地区高质量、一体化发展,2023年,沪苏浙皖四地市场监管部门首次联合出台《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建立长三角区域免罚轻罚统一标准,取得了积极效果。以浙江省为例,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案件达2.5万余件,减免金额超过17亿元。

相较于原版,2.0版《规定》条款从原有的19条扩充至26条,重点细化了免罚轻罚的适用条件和有关裁量因素的认定标准,明确了综合裁量和执法程序的具体要求,以更精准的执法“标尺”惠及更广泛的经营主体。主要在四个方面进行了重点修订和完善。

深化包容审慎监管理念。新规更加强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要求执法人员优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方式,督促当事人整改,引导合规经营。对人工智能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秉持包容审慎原则进行综合裁量,给予其必要的发展空间。同时坚持宽严相济,对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实施违法行为且造成一定后果的,审慎适用免罚轻罚,确保执法既有“温度”又不失“力度”。

厘清减轻处罚适用标准。针对实践中从轻、减轻处罚难以准确区分适用的问题,新规在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内首次明确了区分两者的主要考量因素,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清晰指引。同时,贯彻过罚相当原则,明确对于不完全符合法定免罚条件,但情节显著轻微、按最低罚则处罚仍显失公平的情形,可依法适用减轻处罚,确保责罚相当。

细化从轻减轻处罚适用情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多种情形,如“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配合调查并提供证据”等,新规进一步细化了具体的认定标准和操作指引,增强了执法实践的可操作性,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更加规范统一。

完善不予处罚裁量因素认定标准。聚焦“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初次违法”“无主观过错”5个不予行政处罚裁量因素,进一步细化认定标准,指导基层执法人员依法正确实施不予行政处罚。如,明确初次违法的判定期限是两年,以当事人前一次违法行为处理决定生效之日与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

□市闻 赵玉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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