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钓饵生产经营主体提醒告诫函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科 发布时间:2026-07-15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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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人工钓饵生产销售秩序,严防非法添加地西泮等违法行为,压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水域生态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人工钓饵》(SC/T 5061-2015)行业标准,现对全市人工钓饵生产经营主体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禁非法添加地西泮。地西泮为国家管制二类精神药品,属于饵料生产明令禁止添加的违禁物质。各经营主体不得在人工钓饵生产、加工、调配过程中添加地西泮,不得采购使用含地西泮原辅材料。

二、严守渔业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八十条要求,严禁在生产、运输、销售环节使用违禁药物、有毒有害物质及禁用添加剂,不得生产、销售危害水生生态、违规诱鱼的不合格钓饵。

三、严格执行行业标准。人工钓饵必须严格按照《人工钓饵》行业标准或有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规范原料选用、配方配比及加工、检验流程,不得擅自更改生产工艺、调整产品配方,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合规。

四、严把出厂质量关口。生产企业要严控出厂产品质量,严格落实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检出违禁物质的产品,一律不得出厂销售。

五、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核验留存供货方资质、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检验报告及进货票据。坚决杜绝销售无厂名厂址、无合格证明、无规范标识的“三无”人工钓饵。

六、依法依规持照经营。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定范围开展经营,严禁以隐晦话术、暗语噱头虚假宣传、夸大诱鱼功效,坚决杜绝误导消费的违法营销行为。定期对门店货架、仓储库存、线上在售商品开展全面排查,对配方不明、来源可疑、散装、功效宣传异常的产品及时核查处置。

七、规范网络销售行为。各电商店铺、直播带货、社交售卖等网售主体,必须落实线上经营主体责任。严格审核上架商品资质,严禁线上售卖违禁问题钓饵,不得上架来源不明、资质不全的风险产品;如实公示产品信息,杜绝私下违法交易、变相违规售卖行为。

八、主动接受监管监督。妥善处置消费者投诉举报,规范售后服务。自觉配合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抽检、核查、执法检查等监管活动,主动接受行业与社会监督。

郑重告诫:人工钓饵非法添加地西泮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经营主体须立即开展全面自查整改,彻底排查非法添加风险,严格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坚守质量安全和守法经营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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