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特供酒”新变种问题 共筑规范有序市场环境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食品流通科 发布时间:2026-05-20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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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广大消费者、酒类产品生产经营主体:

近期,通过流窜直播、遮掩商标、暗语暗示等方式制售新变种“特供酒”问题依然存在。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提示如下:

一、致广大消费者:增强防范意识,理性安全消费

(一)认清“特供”本质,不被虚假噱头蒙蔽

凡宣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的酒类产品,均属于虚假宣传。此类产品往往通过包装、话术制造稀缺性和神秘感,实际质量难以保证。请务必摒弃“特权崇拜”和“面子消费”心理,理性看待酒类商品。

(二)警惕新变种话术,识别常见陷阱

除传统“特供”字样外,还需留意以下变相表述:

1.使用拼音缩写、谐音字(如“TG”“特贡”“专供”);

2.模仿国家机关或军队标识(如“××机关接待专用”“军需特供”);

3.标注虚假机构名称(如“××内部专供”“××部队基地特制”);

4.利用社交媒体、微信群、朋友圈进行“熟人推荐”“内部渠道”销售。

(三)选择正规渠道,留存消费凭证

请通过商场超市、品牌专卖店、官方电商旗舰店等正规渠道购买酒类商品,并主动索要票据。不轻信流动摊贩、电话推销、陌生链接及所谓“内部人代购”。

(四)积极参与监督,及时举报维权

如发现制售“特供酒”违法行为,欢迎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二、致生产经营主体:守法合规经营,杜绝虚假宣传

(一)严禁生产或发布标注“特供”类字样酒类产

酒类生产者不得在产品标识、包装、说明书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特供”“专供”“内供”或任何具有暗示党政机关、军队特批含义的词语、图形。不得为其他经营者提供包装、标签等含有上述违法信息的印刷或设计服务。

(二)严禁虚假宣传与欺诈销售

经营者应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所售酒类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不得以“特供”“专供”等名义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捏造产品背景、夸大产品价值,不得利用会议、讲座、直播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三)立即开展自查整改

各酒类生产经营单位(含线上网店、直播带货商家)应即日起全面排查现有产品包装、标签、宣传册、网页详情及直播话术。发现含有“特供”类违法内容的,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下架,并主动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六安市市场监管局    

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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