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市场监管领域2025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 发布时间:2026-03-24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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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免费送礼品为饵套路老年人高价消费案

【案情简介】2025年11月30日上午,裕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辖区内某酒店内有商家打着“免费送”鸡蛋、面条、盐等产品,连续多日集聚群众开展宣传活动,向群众销售保健酒,自家老人近几日天天参加,劝阻不听怕其受骗遂向监管部门求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举报后,裕安区辖区市场监管所、派出所及属地政府三方人员联合奔赴现场。现场核查发现被投诉举报商家在向二三十余名老年人推广销售“某秘方酒”,经调取现场监控视频,发现该商家多次宣称该酒可以治疗腰酸腿疼,具有减少起夜等功效。该商家套路一般分为三个步骤获利后走人。步骤一:接连几天通过散发传单的方式宣称来参加集会免费送鸡蛋等礼品,并告知活动即将开展的时间地点,吸引群众;步骤二:定点按时组织群众集会活动,现场通过讲养生课、播放宣传片和现场互动的方式,宣传涉案普通食品某秘方酒“可以治疗腰酸背痛、手脚麻木、改善睡眠少起夜,有高血压、糖尿病、胃病的更要喝,立竿见影”等。步骤三:利用“专家”讲座、虚假案例,以利,诱邀部分群众当“托”试喝后,开始售卖所谓的保健酒,仅仅上午3个小时就有18名群众购买。期间,对被投诉举报人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进行了普法宣传,同时对购买群众进行讲解该酒为普通食品无治疗效果,责令被投诉举报人将上述钱款全部退还给消费者,截至当天15时全部完成群众的退货退款工作,有效维护了广大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对该被投诉举报商家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后续被投诉举报商家还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案例二:儿童游乐园闭店不退预付款案

【案情简介】2025年3月份,消费者向裕安区市场监管局投诉,反映六安某商场内儿童乐园撤场后收取的预付款未消费完,联系不上商家进行退费,故投诉至裕安区市场监管局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查,被投诉儿童乐园因场地租赁合同到期撤场,虽在商场服务台张贴撤店公告,但未逐一告知预付卡会员,致使部分消费者未能及时办理退款。针对预付卡未消费完毕、商家闭店未妥善处置等问题,执法人员约谈商场相关负责人,督促商场严格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在市场监管部门与商场商管方协同推进下,顺利与原儿童乐园负责人沟通协商,现场确定纠纷解决方案:由原经营者在现接手经营的儿童乐园购买次卡,按消费者实际剩余次数登记补发;相关信息统一由商场服务中心造册登记,并安排客服逐一联系未消费完毕的会员,确保补发到位。投诉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三:生活美容服务消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5年11月,裕安区市场监管局接多起投诉,指向辖区某美容院涉嫌消费欺诈。该店以网络低价套餐为噱头引流,到店后诱导消费者高价办卡,且服务效果未达宣传承诺。因商家拒绝退费,消费者向监管部门求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查,多名投诉人反映的情况高度一致,属典型群体性消费纠纷,鼓楼所当即决定合并处理,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人员先对4名涉案金额较高的投诉人逐一开展现场询问,详细记录消费过程、沟通细节及诉求;随后前往美容院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调取相关经营资料、服务记录及价目表。期间,工作人员多次约谈商家负责人,初期该负责人配合态度消极,经执法人员反复释法明理、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及类似案例后,商家最终转变态度,同意配合纠纷处理,并与全体投诉人逐一达成和解协议,圆满解决退费及补偿事宜。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对市场监管部门高效履职、为民维权的工作作风给予高度赞扬。

案例四:某公司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案情简介】2025年6月19日,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某先生的投诉,反映其在裕安区某公司的药房购买2盒药片,购买药品后通过药品追溯码查不到药品信息,某先生因此通过12345热线进行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裕安区市场监管局立即赴现场核查。当事人对投诉情况矢口否认,销售终端也未查询到销售该药片的记录,工作人员随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全面检查,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隔间后一处房间中发现大量药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现场检查药品的进货票据、随货同行单和供货商资质等证明材料。经查,该公司自2025年3月开始从个人手中回购药品,并将回购的药品藏匿于其经营场所隔间后的隐蔽场所,与从正规渠道购进的药品一起对外销售。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裕安区市场监管局启动“诉转案”机制,于2025年6月24日对该公司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渠道购进的各类药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对本案中涉及的涉嫌非法套取医保资金的案件线索,已移交六安市裕安区医疗保障局处理。

案例五:未成年人消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5年12月,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投诉人称其9岁的孩子在叶集某学校旁边的某超市购买了一个380元的乒乓球拍。投诉人作为孩子家长前往退货,但被超市老板拒绝,要求退货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叶集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与双方进行了沟通,了解事情的经过。投诉人的孩子无家长陪伴,自行在超市购买380元乒乓球拍。该超市老板在销售过程中,仅对孩子进行了询问,询问其家长是否同意购买,未向监护人核实情况。同时,投诉人的孩子对乒乓球拍进行了拆包装使用,对产品的退货能否进行二次销售造成了影响。经组织调解,商家和投诉人积极配合,投诉人不再要求退货退款,商家进行了一定的赔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案例六:某食品馆销售商品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2025年10月,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称,位于霍邱县辖区内的某食品馆存在可疑经营行为。该食品馆所售卖的某饮品,被店员极力宣扬为具有“防癌、抗癌、专治结节肿瘤”等神奇功效。投诉举报人同样也是一名消费者,在听信宣传后花费不菲购买了该产品,待冷静下来后发现,该产品仅为普通食品批号,所谓的“疗效”宣传疑点重重,毫无科学依据,怀疑商家涉嫌进行虚假、误导性的商业宣传,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特别是老年群体的利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查,该食品馆为招揽顾客,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在经营场所内为老年群体提供免费磁疗体验等方式吸引客流。此后,通过组建微信群,以定期发放电子红包、赠送小额礼品等手段维持客户关系,并逐步开展产品营销。

调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不定期播放由上游供货商提供的产品宣讲直播视频。该视频内容明示或暗示其销售的某饮品因含灵芝、人参等成分,具有“防癌、抗癌、治疗肿瘤及结节、治疗脑梗、预防心梗”等疾病预防治疗功效,并以此为宣传要点,捆绑销售产品套装。经核实,涉案产品实为普通食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任何科学依据或权威证明,证实其所宣称的上述功效。

在厘清当事人违法全过程的脉络后,霍邱县市场监管局立刻约谈了该食品馆的经营者,要求其停止相关宣传行为,妥善处置消费纠纷。经协调,该食品馆同意将投诉人未使用的所有产品作退货退款处理。

该食品馆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其商品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某金店一口价黄金饰品消费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3日,消费者周某在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某商场门店,以28.53克黄金项链置换黄金手镯、项链及吊坠三件商品。2025年2月16日,周某向商家反映,发现所换得商品总黄金克数仅为15.03克,质疑商家未在交易前明确告知“一口价”商品不按克重计价的规则,认为其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受损,遂通过12315投诉,要求补充克数差额。

【处理过程及结果】商场为ODR成员,接到投诉后,及时指派专人负责调处。经核实,商家承认在销售过程中未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说明“一口价”商品的计价方式,存在告知不充分问题。在调解过程中,商家主动承认服务瑕疵,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消费者退还所购三件黄金饰品(手镯、项链、吊坠),商家对消费者进行退款。双方签署和解协议,纠纷圆满解决。

案例八:某电器销售公司在线和解洗衣机振动移位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5年3月23日,潘女士反映:2024年12月在舒城县某电器销售公司购买的滚筒洗衣机,使用的时候洗衣机振动过大,联系商家一直未上门处理,来电要求主管部门核实督促商家更换洗衣机。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投诉后,舒城县市场监管局通过“ODR绿色通道”将该工单转办至涉事企业并全程督办,被诉商家立即安排厂家售后上门,经检测,机器有些轻微震动,经过商家跟投诉人充分沟通后,最终同意调换机器,投诉人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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