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六安餐饮服务经营者的告知书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登记注册局 发布时间:2026-02-10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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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餐饮服务经营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从事“餐饮服务”选址相关法律要求及风险告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项目需要避开以下三类场所:1.居民住宅楼;2.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3.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各位餐饮业经营者、创业者审慎评估并合理选择经营场所,以防范因违法选址带来的法律处罚与经济损失。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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