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变质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公布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食品流通安全监管科 发布时间:2025-01-10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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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要求,深入排查治理经营过期变质食品问题,依法查处了多起违法行为,为强化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一、霍邱县某奶茶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案

2024年11月6日,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某奶茶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香蕉果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霍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罚款1000元。

二、金寨县某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11月12日,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收到12315平台投诉单。投诉人称11月8日在金寨县某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超市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金寨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1000元。

三、霍山县某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案

2024年12月27日,霍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某餐饮店食品处理区卫生条件较差且经营场所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霍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3.罚款2000元。

四、金安区某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11月14日,金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12315平台投诉单。投诉人称在金安区某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金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超市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金安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没收违法所得;

4.罚款2000元。

五、裕安区某便利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12月10日,裕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某便利店经营场所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裕安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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