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暑期广告发布的提示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广告科 发布时间:2024-07-11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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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正值中小学暑假,针对儿童青少年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进入高峰期,如校外培训、夏令营、旅游、近视防控产品服务等,为规范暑期广告市场秩序,维护儿童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现对暑期广告发布作提示如下:

一、不得发布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违法广告。

二、不得发布含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

三、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网络平台以及公共场所、居民区等线上线下空间刊登、播发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包括学科类、非学科类)。

四、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商业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

五、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六、不得以“私教”“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等名义,或以夏令营、游学、研学、户外拓展、思维素养等形式变相发布校外培训广告。

七、不得发布含有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培训广告。不得发布含有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等不良学习方法的广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中插入网络游戏链接,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八、不得在近视防控产品或服务广告中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度数修复”等误导性表述,也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或者假借中医药理论、技术进行营销。不得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以及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的。

九、不得在旅游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或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表述。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明确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市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全市相关广告经营主体要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发布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广大消费者尤其是青少年,要仔细甄别暑期广告宣传,注意防范虚假广告,如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营造全社会关心呵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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