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第一批)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知识产权保护科 发布时间:2026-04-24 11:23
字号:

一、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舒城小兰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12月12日,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对某店铺进行检查,现场查获“舒城小兰花”不干胶标贴200张,其电商平台店铺上架有相关涉案产品链接,当事人现场撤销链接,且无法提供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授权许可文件,执法人员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起,在未取得“舒城小兰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将自行打印的商标标签包装于散装茶叶,并在涉案店铺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金寨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行政处罚。

二、霍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未取得食品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及涉嫌冒用地理标志案

2025年4月9日、4月14日霍山县市场监管局分别收到了案件线索移送函和12315的举报工单,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许可,私自分装并在其网店售卖印有“黄山毛峰”标志的茶叶,擅自使用了“黄山毛峰”地理标志产品名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霍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行政处罚。

三、金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渔具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4月22日,金安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依法对辖区内某渔具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门店销售的“觉醒全钓境”高能量蛋白饵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辨别,认定当事人门店销售的鱼饵及包装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金安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行政处罚。

四、裕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涉嫌冒用地理标志案

2025年3月27日,裕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在裕安区某超市购买的“龙口粉丝”非真正“龙口粉丝”,裕安区局依法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标示有“龙口粉丝新竹米粉”字样的粉丝产品系当事人将原产品名称为“方便粉丝”的产品拆零散称销售,并通过电子秤称重打印粘贴带有“龙口粉丝新竹米粉”字样的标签而来,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拍照取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裕安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行政处罚。

五、叶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10月23日,叶集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依法对某体育用品店进行检查。经查,发现与投诉人陈述一致的空军一号鞋子两双,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两双鞋均系假冒产品,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叶集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行政处罚。

标签:
关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