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发布(第三批)
一、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鑫博奥"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0月28日,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安徽博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投诉,反映霍邱县某日用百货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公司网络交易展示店铺及交易文书中使用其注册商标"鑫博奥"进行商品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在网络平台线上超市经营期间,发布了相关侵权产品链接。当事人在销售“鑫博奥”实木床过程中,未取得商标注册人许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霍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行政处罚。
二、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9月2日,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户外面包车车厢内发现有涉嫌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经查,上述涉案电池是当事人从合肥长江批发市场购进。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尚有涉案电池未售出。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人鉴定,上述产品不是该公司及授权单位生产。当事人不能说明上述商品的来源,也不能提供供货商的合法资质及购进商品的票据、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金寨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行政处罚。
三、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旺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8月12日,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合肥旺旺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举报,称舒城县城关镇某商贸经营部涉嫌销售侵权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舒城县局执法人员随即前往当事人经营处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仓库内有涉嫌商标侵权商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侵权商品予以扣押。经调查,当事人从淮南市谢家集区某家商贸公司购进了相关产品外包装,购进价格为2.5元/个,用于包装商品对外销售。该批外包装经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为“系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外包装”,上述外包装均为涉嫌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但外包装内的“旺旺”乳制品饮料(内部商品为独立小包装)经旺旺公司辨认为其公司合法生产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舒城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行政处罚。
四、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11月4日,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到当事人处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货架及仓库销售的美孚、壳牌、嘉实多等润滑油或机油等产品共32种,经被侵权人鉴定:其不符合或假冒了相关产品正品特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8月份开始从广州某批发市场购进以上32种产品,当事人陈述供货商地址在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东路,对供货商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是美孚、壳牌、嘉实多等润滑油或机油的代理商不清楚。经调查,当事人的进货价格明显低于代理商进货价格并且其销售价格绝大部分明显低于代理商进货价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裕安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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