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发布(第一批)
一、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霍邱县城关镇某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3月10日,霍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霍邱县城关镇某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白酒86瓶并处罚款的决定。
2025年2月3日,根据投诉举报,霍邱县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销售的某品牌白酒经商标权利人授权的工作人员辨认为侵权假冒商品,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霍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金寨县某茶行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六安瓜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案
2024年10月30日,金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金寨县某茶行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六安瓜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2袋印有“六安瓜片”字样的茶叶并处罚款的决定。
2024年9月13日,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金寨县某茶行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有2袋印有“六安瓜片”字样袋装茶叶,该茶行经营者现场提供不出“六安瓜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关授权、许可等证明文件。经六安市裕安区茶叶产业协会鉴定,鉴定结论为:该茶叶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六安瓜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10号《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洞子”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金寨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舒城县某超市涉嫌冒用地理标志案
2025年1月23日,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舒城县某超市冒用地理标志名称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决定。
2024年12月8日,舒城县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在舒城县某超市购买的“乐畅龙口粉丝”非真正“龙口粉丝”,且执行标准与“龙口粉丝”不符,本局依法立案调查。当事人称商品上架时在价格标签中将“乐畅粉丝”标注为“乐畅龙口粉丝”并在收费系统中使用,但在前期整理货架时,已将涉案商品的价格标签及收费系统中名称“乐畅龙口粉丝”更改为“乐畅粉丝 ”,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拍照取证。“龙口粉丝”是经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第92号公告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山东省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莱阳市、莱州市现辖行政区域,执行标准GB/T 19048-2008。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舒城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霍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霍山县某农庄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3月14日,霍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霍山县某农庄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白酒10瓶并处罚款的决定。
2024年12月10日,霍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依法对霍山县某农庄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销售的某品牌白酒经商标权利人授权的工作人员辨认为侵权假冒商品,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批白酒为该农庄于2024年8月8日从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提供了涉案商品的出库单复印件一份,可以说明商品来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269】条第(三)项的规定,霍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金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茶庄销售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商品案
2025年3月28日,金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茶庄在网上销售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的决定。
2024年12月30日,金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其于2024年12月在网络交易平台拼多多中名为“徐掌柜小店”商铺内购买了一款名为“黄山毛峰”的预包装食品,收到商品后发现该商品标签上标注商品的生产地址为安徽省霍邱县众兴集镇马城墩村油坊组。经核实,当事人经营的“黄山毛峰”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加工地为安徽省霍邱县众兴集镇马城墩村油坊组,不在安徽省黄山市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屯溪区、黄山区、徽州区、歙县、休宁县、祁门县、黟县的产茶乡镇,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金安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六、裕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汽车配件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1月3日,裕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六安市裕安区某汽车配件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的决定。
2024年11月4日,裕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六安市裕安区某汽车配件经营部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32种标识为“美孚”、“壳牌”、“嘉实多”的润滑油或机油产品涉嫌侵犯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涉案产品是当事人自2023年8月份开始,从“广州宝奥保养件批发”购进,当事人陈述供货商地址在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东路,对供货商的详细地址、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为美孚、壳牌、嘉实多等品牌润滑油或机油的代理商不清楚。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32种产品经鉴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裕安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七、叶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六安市叶集区某商贸经营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10月18日,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六安市叶集区某商贸经营部作出没收涉案白酒133瓶并处罚款的决定。
2024年9月12日,叶集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北京某酒厂投诉书,称叶集辖区内六安市叶集区某商贸经营部售有侵犯投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陈酿酒。当日,叶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与商标权利人授权委托打假的工作人员依法前往六安市叶集区某商贸经营部进行检查,经该酒厂打假人员现场指认,当事人店内有133瓶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叶集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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