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发布(第二批)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知识产权保护科 发布时间:2024-03-29 14:58
字号:

一、六安市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2023年5月15日,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专利执法检查中发现金寨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仙花佳苑店经营场所内销售的发光挖耳勺假冒专利产品,涉案商品货值金额19.5元。经检索查询,该产品专利于2011年8月3日公布《外观设计授权公告》,于2014年11月3日因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法律状态“专利权的终止”公告日为2015年12月23日。因该产品外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但有标注“执行标准Q/XY001-2017”字样,经查询核实,该产品生产执行标准为2017年10月20日实施,证明上述产品系专利权终止后生产的,属假冒专利产品。经查明,上述涉案发光挖耳勺是当事人于2022年4月22日从供货商储某处以2.73元/个的价格购进5个,购回后以3.9元/个的价格售出2个,当事人在限定时间内无法提供上述涉案产品的专利权利和其合法来源的证据。2023年6月9日,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8元,罚款15.6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假冒专利案件。假冒专利案件的办理,进一步提高企业规范使用专利的意识和广大消费者对专利的认识,不仅对相关从业者具有一定的教育警示作用,也对我市专利执法案件的办理起到示范指导意义。

二、六安市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包装盒(ZL202130795444.X)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金寨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包装盒”(专利号ZL202130795444.X)。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3年11月20日, 请求人在市场上发现被请求人金寨县某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破壁灵芝孢子粉外包装盒与其外观设计专利包装盒相近似,认为其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023年11月23日请求人向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当日受理并予以立案调查。请求人请求事项: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销毁现存外观专利侵权包装盒;3.召回市场上销售的外观专利侵权包装盒破壁灵芝孢子粉产品将包装盒分拆销毁;4.赔偿请求人经济损失5万元;5.保证以后不再使用与请求人外观专利相近似的包装盒。被请求人于2023年12月1日提交答辩书认为涉案产品包装盒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图片对比,外观特征完全不相同且使用在先,不构成专利侵权。经研究,合议组认为涉案产品“包装盒”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图片对比有以下外观特征不相同或等同:1.被请求人涉案产品包装盒用于包装破壁灵芝孢子粉,而请求人涉案专利产品用于包装灵芝孢子油软胶囊;2.被请求人涉案产品包装盒主色彩为褐黄色,而请求人涉案专利包装盒主色彩为金黄色;3.被请求人涉案产品包装盒图案仅有褐色灵芝1个,而请求人涉案专利包装盒有大小灵芝4个、翱翔状白鹤2只;4.被请求人涉案产品包装盒标注品牌“康富灵”,请求人涉案专利包装盒标注品牌“徽芝宝”。综上所述,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请求人的涉案产品没有落入请求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包装盒”(专利号ZL202130795444.X ) 的专利权保护范围。2024年1月6日,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认定被请求人未构成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裁决,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本案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一次生动实践,行政裁决案件的办理实现了高效、高质量办理案件的目标。一方面有利于聚焦案件争议焦点,有效发挥行政裁决程序简便的优势,完善侵权纠纷多元化解和快速处理机制,另一方面可以提高案件办理效率,为及时制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避免权利人损失扩大或产生难以弥补的后果,节约当事人的维权成本,极大的缩短维权周期。

三、六安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某公司对被申请人某商贸公司、张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仲裁案

“立某”商标为某公司的核心品牌,被申请人某商贸公司在明知未取得任何授权的情况下,销售了侵犯申请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被相关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对申请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申请人二张某某系被申请人一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二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申请人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一立即停止侵害申请人注册商标专利权的行为;2.被申请人一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万元(含惩罚性赔偿),被申请人二对此承担全部连带责任;3.被申请人一承担本案仲裁费用。被申请人某商贸公司与张某某答辩称对上述请求均无异议。六安市仲裁委受理后,仲裁秘书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联络,坚持“明理释法”、“应调尽调、能调尽调”原则,由仲裁庭组织双方到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申请人某商贸有限公司、张某某立即停止侵害申请人立某公司第 665336号“”商标、第1692156号“立邦”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申请人张某某赔偿申请人立某公司本案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该项费用于调解协议签订之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申请人;三、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人立某公司不得再以本纠纷事由向被申请人某商贸有限公司、张XX主张任何权利。

本案中,涉案冒充注册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通过查处商标侵权违法行为,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提醒广大经营者应当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履行核验商品来源责任,消除未经严格索证审核或从非正常渠道购入商品而带来的假冒风险和安全隐患。

四、六安市江淮公证处“公证+信息化”助力企业品牌成长

某公司是安徽省境内一家知名的餐饮企业,享有“XXX”注册商标,在餐饮企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企业经过多年悉心经营,已使“XXX”商标深入人心,在消费者中有较好的口碑。近期,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市场中很多商户,未经许可擅自使用“XXX”商标,且涉嫌侵权的商户经营状况、经营能力、服务水平参差不齐,给某企业造成了很大的困扰。现某企业准备对市场上涉嫌侵权的商户的侵权事实进行证据固定,证明相关商户擅自使用“XXX”注册商标的事实。涉嫌侵权的商户分布于全国各地,希望公证机构能够积极响应,及时完成证据固定。六安市江淮公证处经分析论证,为企业量身定制了公证方案:1.公证人员对位于六安市境内的涉嫌侵权的商户,通过线下的方式,会同某企业的委托代理人,现场进行取证,对其委托代理人在涉嫌侵权商户进行消费的过程进行现场见证,固定侵权证据;2.由企业在我处区块链存证平台注册账号,其公司工作人员下载APP登陆前述存证平台,自助进行取证,取证过程中生成的电子数据信息同步存储于我处服务器;3.公证人员出具保全证据公证书,清晰、完整地反映了侵权事实。

六安市江淮公证处区块链存证平台利用区块链技术提供电子数据存证服务,包括电子数据存证、网页取证、过程取证、移动端取证、证据核验等,也提供在线申请出具公证书等其他维权服务。存证平台的投入和使用,是六安市江淮公证处不断根据市场需求,提升自身服务水平及服务能力的体现,信息化水平的提升大大解决了知产保护领域的时间和空间的问题,延伸了公证服务的宽度和深度。

标签:
关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