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知识产权保护科 发布时间:2023-03-03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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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贯彻实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先后开展商标、专利、地理标志保护系列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有影响力、震慑力的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牛栏山”陈酿白酒案

2022年10月28日,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霍邱县某某百货迎宾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店内销售有:“牛栏山”陈酿白酒,共计:504瓶。

经查明,当事人未得到“牛栏山”陈酿白酒商标注册人授权使用及许可,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牛栏山”陈酿白酒用于销售。当事人称:购进时,“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没有索要票据及其他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材料、也不能说明提供者。2022 年 12 月 23 日,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没收侵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504瓶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调解“吴佳”商标侵权案

2022年10月27日,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根据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移交案件卷宗,对安徽省某某公司侵权新疆某某公司的“吴佳”品牌商标案进行调解。

本案经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安徽省某某公司将涉案域名k18.com涉及以原告专有的“吴佳”品牌商标非法设置为关键词、标题的网络推广内容做下线处理并断开相关网站链接。二、安徽省某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前向新疆某某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款5000元。新疆某某公司在2023年1月10日前向安徽省某某公司出具收据。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三、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夏某侵犯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1月19日,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打假检查中,依法对当事人夏某销售的标识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白酒进行现场检查,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现场鉴定,该白酒为侵犯该公司“年份原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查:当事人称标识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年白酒4瓶,为其朋友2022年8月时候赠送当事人,当事人将其摆放在店内货架上准备出售,售价为120元/瓶,至被查获时尚未售出。2023年1月19日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标识为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年白酒,属侵犯了该公司古井贡酒“年份原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至本案调查终结时,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480元。 2023年2月17日,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四、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9月23日,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联合相关白酒生产企业对金寨县桃岭乡汪某商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商店经营场所内销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商品货值金额1440元。经商标所有权人鉴定,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经查明,该商店以低于市场正常进货价格,用现金交易的方式从非正规渠道购进上述涉案白酒,均无合法票据,且无法说明涉案白酒的提供者。2022年11月18日,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销售假冒地理标志产品“若羌红枣”案

2022年11月25日,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六安市叶集区某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门店食品散装区玻璃货柜中售卖的散装红枣,其标签显示:品名:特级若羌枣;产地:山东 济宁;执行标准:GB/T11766以及规格、储存条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当事人售卖的“特级若羌枣”不在“若羌红枣”地理标志保护范围且当事人无法提供所售红枣的相关资质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地理标志产品。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4日从合肥市鑫源隆干果干货处进上述红枣5件,每件20斤,共100斤。进价为7.75元/斤,售价为9.9元/斤。经统计当事人提供的红枣销售台账,合计销售97斤,称重待售的3斤。以此计算,货值金额990元,违法所得208.55元。2022年12月6日,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8.55元和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六安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7月18日,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交办的违法线索,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六安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门头广告牌突出使用了“阿里2手车六安智慧城”标识。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阿里汽车”等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证明材料。

经查明:当事人为推广二手车租赁市场的招商和商业服务,2021年8月26日至2021年9月17日期间,未经“阿里汽车”“”商标权利人阿里巴巴集团公司的许可,擅自在经营场所突出使用了“阿里2手车六安智慧城”标识的4块户外广告牌,用于招商及宣传。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期间,当事人与客户签订了9份含“商铺房概况及用途:1.1 甲方(我公司)同意将位于六安阿里二手车市场内总面积 m2商铺(下称:商铺房)出租给乙方(商户)进行本合同约定的商业零售经营或服务......”等文字内容的《商铺经营租赁合同书》。2022年12月6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7月20日,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线索,对霍山县黑石渡街道某小店进行依法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牛栏山”酒无进货票据,后出具鉴定委托书(霍市监鉴委〔2022〕20号)委托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是否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该公司鉴定为假酒后,扣押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查明,在其销售酒的架子上发现的“牛栏山”陈酿白酒共9瓶,无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检测报告。2022年10月19日,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其销售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没收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9瓶和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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