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六批铁拳行动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专刊)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执法稽查综合科 发布时间:2024-10-24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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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六安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坚决落实省、市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的工作要求,严厉查处涉及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案件,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霍邱县比德文电动汽车销售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4年9月6日,霍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霍邱县比德文电动汽车销售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5日,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抽查。2024年5月15日,涉案电动自行车经检验不合格,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霍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六安市金安区张店镇振兴车业经营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24日,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六安市金安区张店镇振兴车业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2日,金安区市场监管局与六安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对六安市金安区张店镇振兴车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店内有四辆电动自行车涉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型号分别为TDTZ1313Z、TDTZ3310Z。经查,当事人购入上述电动自行车后为降低成本、迎合市场需求,对产品型号:TDTZ1313Z两辆前、后轮中心距和鞍座长度进行了改装;对产品型号:TDTZ3310Z两辆鞍座长度和防碰擦进行了改装。当事人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并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舒城县庆辰电动车经营部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日,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舒城县庆辰电动车经营部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9月2日,根据上级交办案件线索,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经营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从生产商处购入6辆电动自行车,型号分别为TDT106Z(4辆)、TDT2257Z(2辆)。当事人购进后在其经营场所给上述电动自行车加装了靠背,其行为改变了车辆出厂时的外形结构,导致车辆的实际外观与随车合格证的车型简图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霍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霍山县小储车行涉嫌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充电器案

2024年10月15日,霍山县市场监管局依对霍山县小储车行涉嫌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充电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充电器及线头,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9月24日,霍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中一个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与同款原装充电器输出端接口不同。经查,该充电器输出端线头是当事人从其他废旧充电器上拆卸而来。当事人对电动自行车充电器重新接线改装后的充电器不符合《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5.5输出接口安全性的相关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霍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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