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三批铁拳行动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执法稽查综合科 发布时间:2023-09-05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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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六安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等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徽鹊华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测报告案

2023年5月23日 ,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鹊华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7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交办的线索,对当事人涉嫌出具不实报告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7月8日,当事人出具的一份《废水检测报告》,该报告在检测过程中,当事人采集和制备废水中动植物油类项目的样品,不符合《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637-2018)第7.1条和第7.3.1条的规定,导致无法得到样品的真实检测数据,无法复核。2023年2月24日,当事人通过了整改复查,追回了出具的不实检测报告。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情形,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检验检测行业是国家质量技术基础,出具不实、虚假等检验检测报告,将严重影响行业公正性和公信力。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督促检验检测机构严守行业底线,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六安鸡毛换糖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销售未经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等违法行为案

2023年3月29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六安鸡毛换糖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销售未经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等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产品、警告、罚款6.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20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销售未经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等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存在销售伪造厂名厂址、认证标志和擅自销售未经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家用吸油烟机,销售失效口罩和经营超过保质期及无食品标签、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同时当事人未依法建立并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规定,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用以货易货的经营模式,经营的商品品种繁多,很多临期、滞销以及未经CCC强制产品认证和伪造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的假冒伪劣商品,存在食品安全、产品质量风险和隐患。本案的办理,对规范此类经营模式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三、六安市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舒城县城关春雷幼儿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菜品案

2023年4月4日,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舒城县城关春雷幼儿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菜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该超过保质期的酱油,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7日,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舒城县城关春雷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学校食堂货架上有1瓶金标生抽调味酱汁超过保质期,且该瓶酱油已拆封使用。该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该瓶酱油予以扣押,并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舒城县城关镇春雷幼儿园食堂操作台上摆放正在使用的虬川河金标生抽,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15日,保质期为12个月,现场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舒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校园食品安全问题是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监管,严防严管严控校园食品安全风险。

四、六安市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徽省霍邱中学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案

2023年1月19日,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安徽省霍邱中学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13日,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安徽省霍邱中学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锅炉房正在使用的承压蒸汽锅炉已超过定期检验日期。经查,当事人为学生提供开水需要,在学校食堂后锅炉房安装承压蒸汽锅炉一台,该锅炉内部检验日期至2021年09月,现场检查时已超过检验日期且正在使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霍邱县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申报检验。经检验,当事人使用的承压蒸汽锅炉符合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锅炉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对其进行定期检验,保障其安全运行。锅炉未经检验,存在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可能造成财产和人员不可估量的损失。

五、六安市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金寨县样样红计生用品店涉嫌添加有毒有害药品案

2023年3月16日,金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金寨县样样红计生用品店涉嫌经营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3月16日,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当事人销售三无产品。3月20日,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7盒GeShiQi性保健品待售,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购进记录和相关票据。根据安徽省公信产品检测院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显示,上述产品检测出西地那非成份。当事人销售添加有“西地那非”的食品属于经营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3月27日,金寨县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犯罪行为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对此类案件的查办,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认识到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严重违法后果,从而达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教育大多数的社会效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六、六安市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金寨县鸿成农庄涉嫌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住宿服务案

2023年5月15日,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金寨县鸿成农庄涉嫌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住宿服务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日,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县委网信办转信息,依法对金寨县鸿成农庄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美团上确认某游客住宿订单后,在游客到店时拒绝办理入住并要求添补差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于2023年5月2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的迅速处理,表明市场监管部门对“坐地起价”等严重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绝不手软的决心,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公平有序旅游市场秩序产生了良好的警示作用,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

七、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六安市欢太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对其商品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3年4月14日,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六安市欢太商贸有限公司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对其商品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及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12日,裕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一楼客厅内存放有四鞭双参虫草片压片糖果等预包装食品,通过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电脑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淘宝网嘉亦商贸自营店销售上述食品,该网店网页上宣传有:“劲大不伤身 重振雄风”、“更强更力挺 劲大不伤身”等内容。经查,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在明知其销售的商品是普通食品的情况下,仍对其商品虚假宣传增强性功能功效,欺骗、误导了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裕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裕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随着网络购物业态的发展,网络虚假宣传等问题时有发生。该案的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规范网络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消费信心的决心和行动。

八、六安市霍邱市场监管局查处霍邱县第一人民医院(西区)药房和清创室涉嫌使用超保质期药品和医疗器械案

2023年5月10日,六安市霍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霍邱县第一人民医院(西区)一楼药房南侧货架上摆放盐酸异丙肾上腺素注射液和八楼住院区清创室西侧药柜上摆放“灵桥”带线缝合针超有效期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2.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日,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霍邱县第一人民医院(西区)开展药械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一楼药房南侧货架上摆放盐酸异丙肾上腺素注射液,标称生产日期:2021年3月23日,有效期至:2023年3月22日;当事人八楼住院区清创室西侧药柜上摆放“灵桥”带线缝合针,标称生产日期:190525,产品使用期限(年月):202204。上述药品和医疗器械至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药房货架上盐酸异丙肾上腺素注射液超过有限期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另外,当事人使用“灵桥”带线缝合针超过有效期限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六安市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牵动着千家万户,市场监管部将继续加强执法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本案的依法严惩,保护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对相关单位起到了积极警示作用,进一步确保了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

九、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省枫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23年4月4日,霍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省枫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2日,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对安徽省枫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经查,安徽省枫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业务人员在没有经过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自行收集、购买个人信息3913条、并使用个人信息电话联系消费者,推销该公司装饰、设计业务。当事人明知公司业务人员在没有经过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自行收集、购买个人信息,从而电话联系消费者,推销该公司装饰、设计业务是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行为,却为了公司的利益,没有反对这种行为的发生,持支持的态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霍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信息网络的广泛普及,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日益突出,由此滋生的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屡打不绝。当事人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并通过电话进行营销,给广大消费者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同时对消费者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潜在危害,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威胁社会和谐稳定,其行为已经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

十、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省六安市金田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3年5月23日 ,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省六安市金田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作出: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2.没收涉案不合格肥料9吨;3.处罚款4.08万元;4.没收违法所得25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3日,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当事人仓库内的8种化肥进行了抽检送检。2023年4月6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2种化肥经检验不合格,涉案不合格化肥数量合计9.2吨,货值金额合计1.632万元,违法所得2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六安市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劣质化肥流入市场严重影响农民收成,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抽检能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的农资,阻止其流入市场,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此案的查处,从源头上规范农资产品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避免了坑农、害农事件发生,有利于营造安全诚信的农资市场经营环境,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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