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一批铁拳行动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执法稽查综合科 发布时间:2024-06-20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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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六安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虚假宣传、检验检测弄虚作假、计量作弊等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来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案

2024年1月29日,金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张某来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和罚款3.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3日,金寨县市场监管局联合林业、公安部门依法对梅山镇河西农贸市场进行野生动物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冷柜内存放有疑似小麂1只、疑似小麂腿1只,经检验,上述物品为野生小麂。经查,案涉野生动物是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日从农户处购进。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野生动物的合法来源和检疫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五款的规定,金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金寨县裕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4年2月2日,金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金寨县裕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6日,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全县冬季安全生产督查情况通报》,依法对金寨县裕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钢瓶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充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生产日期为2010年9月,根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上述液化石油气钢瓶已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当事人仍于2023年7月对该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金寨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特丰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案

2024年2月20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安徽特丰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作出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31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开发区分局开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涉嫌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经查:2022年12月2日至2023年3月11日,当事人未经检验,出具了5份加盖CMA印章的《防坠安全器检验报告书》,属于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情形。2023年3月7日至7月3日,当事人开展高处作业吊篮“悬挂机构吊点水平间距”项目检测时,未按照《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第5.2.5.5条和附录B第27项的规定进行测量,仅使用目测,原始记录中无具体测量数值,出具了17份加盖CMA印章的高处作业吊篮《安装质量检测报告书》,无法复核,属于出具不实检测报告情形。2023年7月5日,当事人超出了CMA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了6份加盖CMA印章的施工升降机《安装质量检测报告书》。六安市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程某银销售商标侵权商品案

2024年1月15日,舒城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程某银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移送至舒城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理决定。

2024年1月15日,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线索,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依法对当事人的车辆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车内装有总共20箱,合计120瓶的涉嫌商标侵权的 “海之蓝”白酒,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属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产品。经查,自2021年至今,当事人通过线上联系,线下交易的方式,共计销售涉嫌商标侵权的白酒近几十余起,涉案经营额达46280元。案发时,现场查获的20箱的涉嫌商标侵权的“海之蓝”白酒货值为7000元,涉案金额合计为532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至舒城县公安局。

五、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舒城宇旺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4年1月19日,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舒城宇旺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1月21日,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位于舒城县梅山南路步行街经营的舒城宇旺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开展的体验式经销活动涉嫌虚假宣传。经查,自2023年6月份开始,当事人从事远红外磁电脉冲治疗仪的体验式经销活动,宣称该仪器发射的红外线和磁场具有核准的22种适用范围疾病辅助治疗作用,其对商品的功能、性能作出的夸大、虚假的商业宣传,超出了该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核定的适用范围。同时,当事人向受众宣传“蘑菇抑制癌细胞”,“为什么红葡萄酒中含有阿司匹林成分”等无法提供相关支撑材料、未经过验证的内容。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绿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测报告案

2023年12月11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安徽绿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4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开发区分局开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涉嫌出具不实报告。经查,2023年4月25日至7月12日,当事人出具的12份加盖CMA印章的检测报告中,总大肠菌群或粪大肠菌群检测项目按照《水质 总大肠菌群和粪大肠菌群的测定纸片快速法》(HJ 755-2015)第7.4条规定进行对照实验后,未记录对照实验的原始数据,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第4.5.11条的规定,且无法复核,现已按要求改正。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出具不实检测报告情形,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霍邱县中圆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案

2024年2月19日,霍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霍邱县中圆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燃油加油机四台、电脑主机二台、手机一部、发射器一个、线路主机板一台,没收违法所得1285972.59元,处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 年11月28日,霍邱县综合治理加油机作弊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对霍邱县中圆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加油站前台电脑旁有honor7X手机一部,内有计量作弊软件。经查,当事人在105国道马店段建设加油站,2018年8月实际经营者陈剑与该加油站签订了《租赁合同》,后陈剑用现金购买稳恩佳利佳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现企业名称变更为河南稳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生产的一机四枪燃油加油机四台。安装加油机时,该四台加油机就已加装通过手机远程控制的作弊系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构成破坏加油机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霍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八、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立风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3月19日,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立风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5日,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接芜湖美鹿家具销售有限公司投诉书,称安徽立风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在2020年9月14日至2021年12月27日冒用“韦斯豪”品牌商标在徽采商城平台进行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的宣传及交易活动,要求依法处理。经查,“韦斯豪〈文字〉”为芜湖美鹿家具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且在有效期内。2020年9月14日至2021年12月27日,当事人在徽采商城有15份采购合同文书中23款商品名称使用“韦斯豪”字样。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商品来自商标权利人的进货票据等材料。经核实,当事人徽采商城成交合同中涉及的23款“韦斯豪”标识商品采购自其他厂家同类无标识品牌商品,且未与采购方就更换商品重新签订合同,不属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情形。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九、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徽星垣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冒名注册案

2024年2月29日,金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安徽星垣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冒名注册的违法行为,作出撤销安徽星垣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直接责任人自安徽星垣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3日,中传华夏国际文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金寨县市场监管局举报其被冒名登记为安徽星垣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经查,2023年4月甲方金寨某有限公司与乙方中传华夏国际文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某运营协议》。2023年11月6日,委托代理人向金寨县行政审批局提交安徽星垣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材料,登记股东为金寨某有限公司和中传华夏国际文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后经鉴定该公司注册登记材料中中传华夏国际文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印文系伪造。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并将伪造印章违法线索移送金寨县公安局调查处理。

十、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金寨县纪明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4年2月28日,金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金寨县纪明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并罚款2.0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9日,六安市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接到金寨县某超市投诉反映,2023年11月8日从金寨县纪明超市购进的2箱(6瓶/箱)白酒疑似为假冒侵权白酒。经商标所有人鉴定,该批白酒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2023年12月2日金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仓库进行检查,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日结交款单对金寨县某便利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2箱(6瓶/箱)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经鉴定,为假冒侵权产品。当事人不能证明上述白酒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供货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金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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