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时间:2022-06-30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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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办〔20222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630      


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保证六安瓜片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六安市有关区域内种植、生产、加工、销售六安瓜片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管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六安瓜片”,是指在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对六安瓜片实施地理标志产品 保护的公告》(2007 年第222号)界定的保护区域内,按安徽省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六安瓜片茶 DB34/T237-2017》生产的六安瓜片茶叶产品。

第四条 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六安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六安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金寨县、霍山县、舒城县、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和六安市农业农村局、六安市文化和旅游局、六安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二章 专用标志使用

第六条 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为经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核准并公告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人未经核准使用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七条 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的生产者申请使用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近2年,获得资质认定(CMA)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综合检验结论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申请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八条 相关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六安瓜片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申请受理和初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和上报初步核查报告,并附以下材料:

(一)申请使用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请示;

(二)相关县区市场监管局出具的核验报告;

(三)申请使用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情况汇总表。

六安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相关县区市场监管局上报的六安瓜片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初步核查报告进行初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经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核准并公告后,生产者方可使用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九条 经核准使用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代号或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批准公告号。

第十条 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第十一条 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标示方法: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二)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三)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四)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五)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六)其他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第十二条 获准使用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化后6个月内向所在县区市场监管局提出变更申请。所在县区市场监管局按照专用标志使用核准程序办理变更事宜。

第十三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县区市场监管局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本县区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监管及专用标志使用情况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次年1月初,向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报送六安市上年度相关情况。

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取得的成效。包括地理标志产品总量和增量,专用标志使用企业的总量和增量,专用标志印刷的总量和增量,地理标志产品经济效益分析,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的贡献。

(二)采取的措施。包括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技术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情况,执法查处、宣传推广、新闻发布维权行动等。

(三)存在的问题分析与工作建议。

(四)取得成效的典型产品及其典型案例等。

第十四条 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者应到具有印刷资质和印刷能力的印刷企业印刷,并将印刷的包装物和粘贴标志的图案、种类、数量以及印刷企业的名称向当地市场监管局备案。

 

第三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十六条 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依照标准、管理规范和保护措施的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其产品品质。禁止不合格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出厂销售。严格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十七条 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它有关组织应当按照六安瓜片产品标准、技术规范指导种植和生产,为种植和生产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的地域保护范围、产品质量、生产工艺、产品包装、专用标志印刷使用、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标准的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将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列入地方监督抽查目录,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抽查,并将监督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获准使用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一)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 织生产的;

(二)2年内未使用专用标志的;

(三)存在制假售假等重大违法行为的;

(四)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整改仍不合格的;

(五)企业已经被吊销或注销的;

(六)其他须依法停止使用专用标志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应加强质量管理,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应符合六安瓜片质量技术标准,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二条 相关县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做好辖区内专用标志使用和监管信息报送工作。专用标志使用和日常监管信息应当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从事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六安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8116日发布的《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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