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六安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延续变更实施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时间:2022-02-15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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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4日,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印发了《六安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延续变更实施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2021年7月22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省实施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并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下放食品生产许可权限并在全省实施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的公告》(2021年第10号),要求在全省范围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延续换证、变更实施告知承诺。为贯彻落实公告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六安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延续变更实施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要求

《办法》的制定出台,是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符合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通过实行告知承诺将有利于进一步优化食品小作坊登记程序,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围绕贯彻落实《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下放食品生产许可权限并在全省实施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的公告》要求,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充分研究食品小作坊登记政策法规,结合实际,经过反复讨论、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完善之后出台了《六安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延续变更实施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

四、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办法》,进一步优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延续、变更程序,提升服务效能,在全市实施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

五、政策框架和主要任务

《办法》共十六条,涉及政策制定依据、告知承诺制内容、实施机关、承诺要求、申请材料要求、不适用情形、准予决定和材料补正、事后监管措施、撤销及注销程序、诚信管理及日常监管措施、施行时间等方面工作。

(一)《办法》明确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延续、变更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内容。申请人按照公开告知的登记条件及提交材料要求,依法提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延续、变更申请,并书面承诺其符合申请条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的承诺和提交的材料,作出是否准予延续、变更登记决定。

(二)《办法》规定了实施机关。县区市场监管局(含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延续、变更登记工作。

(三)《办法》规定了申请人作出书面确认的内容和承诺要求。包括: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已经阅读并知晓行政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满足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所需的条件、标准和要求;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办法》规定了申请材料要求。食品小作坊延续或变更登提交申请材料应符合《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要求。

(五)《办法》规定了申请人不适用本办法的情形。包括: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的;因食品安全问题受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在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产品不合格的。

(六)《办法》规定了准予决定和材料补正等事项。符合申请条件应当场作出准予延续或变更登记的决定和不符合申请条件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七)《办法》规定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县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作出准予延续或变更登记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对被登记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被登记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县区市场监管局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被登记人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在1个月内整改完毕并向县区市场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整改后符合条件的,方可恢复生产。

(八)《办法》规定了依法撤销延续或变更登记决定的情况。被登记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且未停止生产、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等条件要求的,县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依法撤销延续或变更登记决定。

(九)《办法》规定了撤销登记程序。县区市场监管局在作出撤销延续或变更登记决定前,应制发撤销登记告知书,送达被登记人,告知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县区市场监管局应当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10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的自听证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撤销登记决定,对被登记人作出撤销延续或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被登记人送达撤销登记决定书。

(十)《办法》规定了注销程序。食品小作坊延续或变更登记证被撤销后,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布。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纸质证书的,收回纸质证书;颁发电子证书的,删除电子证书信息。县区市场监管局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食品小作坊延续或变更登记的被登记人不具备原登记条件且无法联系,经公告后依然无法联系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后,依法注销其食品小作坊登记,并向社会公布。

(十一)《办法》规定了诚信管理及日常监管措施。县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建立申请人、被登记人诚信档案。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登记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县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将其记入申请人、被登记人诚信档案,对该申请人、被登记人不再适用市场监管领域告知承诺的方式审批。县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依法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食品小作坊延续或变更登记证的食品生产者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六、创新举措

在全市实施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通过优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延续、变更程序,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惠企便民,激发市场活力。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信用监管,规范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行为,维护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

一是明确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延续变更实施告知承诺的食品类别不包括的范围。实施告知承诺的食品小作坊食品类别,不包括《六安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2018版)》规定的禁止食品小作坊在我市范围内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

二是明确可以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但不适用《办法》的情形。《办法》中第六条规定的三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所在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条件和要求实施登记工作。

三是明确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延续变更实行告知承诺是否需要现场检查的问题。针对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生产地址等事项,申请人声明生产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生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发放登记证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

七、保障措施

一是确定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延续变更告知承诺中的职责分工。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延续、变更管理工作。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延续、变更登记工作。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派出机构(市场监管所)负责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延续、变更登记工作。

二是确定申请人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延续、变更,但事后发现申请人作出了不实承诺,依法予以相应的惩戒措施。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了不实承诺的,由县区市场监管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延续或变更登记决定,并纳入诚信档案及信用记录。

八、政策咨询渠道

咨询部门:登记注册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

联系人:杨功存、乔恩柱

联系电话:0564-3378102、0564-5136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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