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延续变更实施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时间:2022-02-14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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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监秘2022120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开发区分局:

《六安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延续变更实施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214

 

六安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延续变更实施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延续、变更程序,提升服务效能,根据《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下放食品小作坊登记权限并在全省实施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的公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延续、变更实施告知承诺制,是指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开告知的登记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依法提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延续、变更申请,并书面承诺其符合申请条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的承诺和提交的材料,作出是否准予延续、变更登记决定的工作方式。

第三条  县区市场监管局(含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以下同)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延续、变更登记工作。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书面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所填写的信息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三)已经阅读并知晓行政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自身能满足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所需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食品小作坊需要延续或变更登记的,按照《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因食品安全问题受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在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产品不合格的。

第七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县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场作出准予延续或变更登记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县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八条  县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作出准予延续或变更登记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对被登记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被登记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县区市场监管局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被登记人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在1个月内整改完毕并向县区市场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整改后符合条件的,方可恢复生产。

第九条  被登记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且未停止生产、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等条件要求的,县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依法撤销延续或变更登记决定。

第十条  县区市场监管局在作出撤销延续或变更登记决定前,应制发撤销登记告知书,送达被登记人,告知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被登记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被登记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县区市场监管局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被登记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县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对被登记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被登记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县区市场监管局应当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10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的自听证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撤销登记决定,对被登记人作出撤销延续或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被登记人送达撤销登记决定书。

第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延续或变更登记证被撤销后,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布。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纸质证书的,收回纸质证书;颁发电子证书的,删除电子证书信息。

第十三条  县区市场监管局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食品小作坊延续或变更登记的被登记人不具备原登记条件且无法联系,经公告后依然无法联系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后,依法注销其食品小作坊登记,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县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建立申请人、被登记人诚信档案。

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登记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县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将其记入申请人、被登记人诚信档案,对该申请人、被登记人不再适用市场监管领域告知承诺的方式审批。

第十五条  县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依法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食品小作坊延续或变更登记证的食品生产者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六安市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2.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延续申请书

3.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变更申请书

4.六安市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书

5.撤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告知书

6.撤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决定书

 

 

附件1

六安市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

申请材料目录

一、延续申请材料目录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延续申请书(见附件2);

(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正本、副本;

(三)生产加工情况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四)六安市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书(见附件4)。

二、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变更申请书(见附件3);

(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正本、副本;

(三)生产加工情况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四)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提交);

(五)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时提交);

(六)生产加工情况发生变化后生产食品的检验合格报告(食品类别发生变化时提交);

(七)六安市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书(见附件4)。

 

附件2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延 续 申 请 书

食品类别

小作坊名称                       (盖章)

生产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

小作坊名称

 

小作坊登记证编号

 

原有效期至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编号)

 

负责人身份证号

 

建筑面积

2

生产场所面积

2

总人数

 

生产人员数

 

类别名称

品种明细

产品执行标准

包装形式

 

 

 

□ 预包装

□无预包装

 

 

 

□ 预包装

□无预包装

 

 

 

□ 预包装

□无预包装

姓名

身份证号

取得健康证明

情况

 

 

 

 

 

 

 

 

 

 

 

 

 

 

 

 

 

 

主要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可另附页详细说明)

类别

名称

原辅料

 

食品添加剂

 

包装材料

 

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可另附页详细说明)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使用场所

 

 

 

 

 

 

 

 

 

 

 

 

 

 

 

 

 

 

 

 

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可另附页详细说明)

 

生产情况是否发生变化

生产的食品类别、生产地址、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请在□内打√:

□未发生变化                      □ 发生变化

提交的资料目录

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 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

□ 生产加工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合同或其他允许作为生产场所使用的证明复印件

□ 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说明(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

依法生产情况

自上一次登记至今,如有以下行为,请在□内打√:

□ 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

□ 因食品安全问题受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 在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产品不合格

声   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及《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要求,本申请人提出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所填写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特此声明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变更申请书

食品类别

小作坊名称                       (盖章)

生产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

小作坊名称

 

小作坊登记证编号

 

原有效期至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编号)

 

负责人身份证号

 

申请变更项目

 

申请变更原因

 

变更后情况的

详细描述

 

生产情况是否发生变化

生产的食品类别、生产地址、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请在□内打√:

□ 未发生变化                   □ 发生变化

提交的资料目录

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 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说明(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

声   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及《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要求,本申请人提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变更申请,所填写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特此声明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4

六安市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书

(  □登记变更  □登记延续)

行政登记部门的告知

根据《六安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延续变更实施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本行政登记部门就食品小作坊登记事项告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本行政登记事项的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三)《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四)《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五)《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下放食品小作坊登记权限并在全省实施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的公告》

二、登记范围

全市范围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延续、变更实施告知承诺。

实施告知承诺的食品小作坊类别,不包括《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和《六安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2018版)》规定的禁止食品小作坊在我市范围内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

三、法定条件

本行政登记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分隔;

(三)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本行政登记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登记

1.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延续申请书;

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正本、副本;

3.生产加工情况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4.六安市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书。

(二)变更登记

1.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变更申请书;

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正本、副本;

3.生产加工情况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4.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提交);

5.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时提交);

6.生产加工情况发生变化后生产食品的检验合格报告(食品类别发生变化时提交);

7.六安市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书。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行政登记部门将在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检查(对变更或者延续申请,申请人声明生产情况未发生变化,经日常监督管理机构证实,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检查发现被登记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被登记人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在1个月内整改完毕并向本登记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整改后符合条件的,方可恢复生产。被登记人不停止生产,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登记条件要求的,本行政登记部门将依法撤销行政登记。

六、诚信管理

本行政登记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登记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将依法处理并予以记录,对该申请人、被登记人不再适用市场监管领域告知承诺的方式登记。

 

申请人的承诺

本申请人现就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所填写的信息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三)已经阅读并知晓行政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自身能满足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所需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登记部门存档。)


 

附件5

撤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告知书

(   )食坊撤告字(    )第   号

(被登记人名称):

(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行政部门名称)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准予登记决定),因(依法应予撤销的具体情形和理由),根据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    条第    款第   项规定,本部门拟决定撤销你(单位)已取得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及编号)。

如你(单位)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登记决定有异议,可以于   年  月  日到(    办理地点    )进行陈述申辩,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政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登记人,一份行政部门存档。

 


附件6

撤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决定书

(   )食坊撤决字(    )第   号

(被登记人名称):

(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行政部门名称)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准予食品小作坊登记决定及编号),因(依法应予撤销的具体情形和理由),根据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    条第    款第   项规定,本部门决定撤销你(单位)已取得的(食品小作坊登记事项名称)。

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持原有行政登记证件(编号)到(    办理地点    )办理有关手续。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诉讼机关名称)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登记人,一份行政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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