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六安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时间:2021-12-10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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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六安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背景

一是适应新形势发展,大力推广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的需要。近几年来,全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相继出台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对违法情节显著轻微且未造成违法后果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不纳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范围,避免市场主体在发展过程中因显著轻微违法被行政处罚后在社会商誉、资格认定、优惠政策等方面受到严重影响,从而导致因小过失而贻误大发展。

二是贯彻过罚相当原则的需要。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是规范执法行为的需要。在执法实际中,行政执法部门对于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减轻或不予处罚决定时,存在一定的裁量空间,对违法情节基本相近的情形,不同执法单位对是否可以减轻或不予处罚时常理解不一致,导致处理结果不同,严重影响执法权威和形象。清单梳理了执法中常见的不予处罚的情形,统一标准并予发布,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二)制定依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不应简单生硬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对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细化和明确,是进一步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和促进执法环境改善的切实举措。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回应社会关切和企业发展的需求,是准确把握法治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是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将对市场主体尤其是初创企业、新生业态在生产经营中因法律认识不足造成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更多包容,助力更多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清单》起草后于10月29日至11月28日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11月1日通过OA系统发送至各县区局和市局领导、各科室(局)、有关直属事业机构征求意见。11月19日送市司法局征求意见。经认真研究、广泛听取相关建议,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六安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四、工作目标

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通过集中梳理市场监管领域执法中常见的轻微违法行为情形,统一不予处罚的执法标准并予发布,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探索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提供依据,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市场监管领域依法行政工作的认可度、满意率。

五、主要内容

《清单》包括了55项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涉及市场主体登记、广告、价格、食品安全、知识产权、特种设备、认证、计量、产品质量、消费维权等监管事项。明确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检查过程中,初步认定并告知当事人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及时纠正或在约定时间内纠正,依法依规可免罚的,市场监管部门不再予以查处。

六、创新举措

《清单》以表格形式明确了事项清单、违法条款、处罚条款、不予处罚适用情形等内容,更为直观,更便于执行。为保障《清单》正确实施,提出具体实施要求:一是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既防止滥施行政处罚,也防止应罚而不罚。对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处罚的,要求通过责令改正、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二是准确把握适用条件。强调执行《清单》必须结合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进行综合判断,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条件。三是规范例外情形。未列入《清单》,但符合法定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清单并不是对市场违法行为的“法外开恩”,而是一种“审慎的包容”,体现的是法治环境下对行政机关精细执法的要求,它的制定和适用都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严格的程序要求。对具体执法人员来说,既要准确把握执法尺度,严格对照清单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认真落实不予处罚规定,也要加强相应的法治宣传教育,以非强制性手段,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打造开放包容、公平竞争、法治透明的营商环境。

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切实守好市场监管重点领域的安全底线,对于触及安全底线、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领域的违法行为应进行严厉惩处。

八、政策咨询渠道

咨询机构:政策法规科

联系人:田丹丹

联系电话:0564-5136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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