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六安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时间:2019-02-25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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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是法律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二)国家和总局对推进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作出一系列部署安排。2016年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要求,推进食品追溯体系建设。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发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若干规定的公告》(2017年第39号)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提出了工作目标和要求。

(三)省和省局对推进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作出具体要求。原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省政府关于“出台全省食品药品安全质量追溯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在分类试点基础上,指导企业逐步建立食品药品质量追溯体系”的要求,印发《安徽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皖食药监食消秘〔2018〕491号),提出:“餐饮服务单位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客观、有效、真实地记录和保存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实现食品质量安全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风险可管控,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产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追究,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四)是进一步提升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工作水平的重要举措。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是采集记录餐饮服务环节信息,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的有效措施。制定《实施意见》,作为指导和规范全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对有效落实餐饮服务单位主体责任、推动建立健全追溯管理制度十分必要。

二、制定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

(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农业部 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秩发〔2017〕53号)、《总局关于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的意见》(食药监科〔2016〕122号)、《总局关于发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若干规定的公告》(2017年第39号)等。

(三)省局有关文件规定。《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消秘〔2018〕491号)等。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市局食品消费科草拟了《六安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20家餐饮服务单位和8个县区的意见,根据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六安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并印发。

四、工作目标

餐饮服务单位应履行法定义务,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真实、有效、完整地记录和保存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实现食品质量安全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风险可管控,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追究,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五、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适用范围、工作目标、基本原则、追溯信息内容、信息记录、保存和衔接等五项主要内容。

六、创新举措

一是餐饮服务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选择纸质、电子版形式或通过第三方电子追溯平台,记录、保存食品安全信息。二是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安全信息。三是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建立运输记录管理制度,记录运输相关信息。四是追溯信息要与上游食品生产企业及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等企业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有效衔接,保证追溯信息完整、真实、有效。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实施意见》对追溯信息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要求提出了明确要求。采用纸质记录存储的,要明确保管方式;采用电子信息手段存储的,要有备份系统。信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安全追溯所采集的信息,应当从技术上、制度上保证不能修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必须保存修改前的原始信息,并注明修改原因。同时,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安全信息,为推动全市建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追溯管理提供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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