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行政强制权力事项中的查封(封存)违法物品、场所;扣押(扣留)违法物品]
[适用于行政强制权力事项中的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适用于行政强制权力事项中的先行登记保存相关证据]
[适用于行政强制权力事项中的逾期不缴纳罚款或违法所得的加处罚款]
[适用于行政强制权力事项中的临时扣留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
承办机构:市局执法办案机构 服务电话:3342091 监督电话:5136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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