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时间:2021-07-27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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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监发〔202147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开发区分局,市特检中心,市电梯行业协会,各电梯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825号)精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印发<安徽省电梯“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维保模式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市监特设〔20203号)(以下简称《方案》),经研究,决定在我市推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通过改革试点,进一步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坚持维保效果为导向,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提升电梯维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营造优质优价的良性竞争环境,激发企业提高维保质量的内生动力。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坚持电梯检验的公益属性和检测的市场属性,改革电梯检验、检测方式,充分发挥检测工作的技术诊断作用,更好发挥检验工作的技术监督作用,营造自我约束、质量至上、服务规范、守法诚信、公平公正的电梯检验、检测环境,着力提升电梯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电梯安全监管信息化系统运用,发挥数据统计、分析、预警功能,加大信息公示力度和社会监督,推行信用管理,大力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探索“保险+服务”模式,提升电梯安全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

二、试点范围

(一)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电梯“自我声明+信用管理”和推广“物联网+维保”改革试点。试点期间,电梯维保单位可申请开展电梯维保模式改革试点。

(二)在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试点地区内调整电梯检验的周期、项目和内容,全面开展电梯检测工作。其他县区暂不实施改革试点,电梯检验仍按原规定执行。

学校、医院、车站等公众聚集场所电梯暂不列入试点范围。

三、试点内容

(一)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试点

1.推行“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根据电梯质量安全状况、运行工况和维保单位自身维保能力与水平,以提高电梯安全性、可靠性为目标,科学确定现场维保的项目、内容和周期。研究制定电梯维保质量和效果的评价指标,如乘客最关心的故障率、停梯时间、救援时间等,引导使用、维保单位从“重维保过程”向“重维保效果”转变。建立维保信息公示平台,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规范电梯维保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督促维保企业向社会公开现场维保的项目、内容、周期等信息,公开承诺所达到的维保质量目标和效果以及履行承诺的情况。

2.推广“物联网+维保”。鼓励推广电梯使用单位依托电梯安全监管信息化系统加装远程监测装置,由维保单位依据实时线上检查和监测维护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线下现场维护保养,提高维护保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最大程度地保障电梯安全运行。试点工作要求仍按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电梯按需维保和检验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市监特设〔20193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电梯维保模式改革试点内容、条件、程序等详见《六安市电梯维保模式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附件1)。市局将根据试点情况适时调整相关要求。

(二)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

1.强化电梯检验的监督性和公益性。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意见》和省市场监管局《方案》精神,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由公益事业单位性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公益性检验机构”)承担。如果公益性检验机构能力不足的,由市局根据工作需要,报请省市场监管局确定公布符合要求的其他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或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电梯定期检验工作,有效保证定期检验工作及时到位。

2.坚持电梯检测的市场属性。强化电梯使用单位自行检测责任,更好发挥自行检测对电梯安全状况的诊断作用。使用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自行检测,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维保单位或经核准并由市局确认,经省市场监管局备案后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工作。经核准的电梯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由市局确认,并经省市场监管局备案后均可在我市试点区域内接受使用单位委托开展电梯检测工作,但不得在我市开展检验工作。电梯检测的费用,由委托方和承担检测的单位自愿协商,或参照六安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执行。

电梯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内容、实施步骤、工作要求等详见《六安市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附件2),市局将根据试点情况适时调整相关要求。

四、实施步骤

改革试点工作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312月。工作进度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20213月-20217月)。研究制定改革实施方案,以及各项配套规定文件,并组织宣传培训。

(二)实施阶段(20218月-202310月)。按照试点方案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改革试点各项工作。

(三)总结经验(202310月-202312月)。参与试点的县区市场监管局(含市局开发区分局,以下统称“试点县区市场监管局”)、市特检中心和检验检测机构要及时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包括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试点工作总结于20231215日前报送市局。

五、工作要求

(一)细化工作方案,做好试点准备。试点县区市场监管局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着力在电梯安全监管上下功夫,既要积极稳妥推进试点改革,又要做好试点期间的统筹协调,防止电梯失检漏检,防止维保走过场,确保监管不出漏洞;市特检中心要进一步完善检验系统,针对试点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和项目的特殊性,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及时做好检验工作的调整和有效衔接,确保数据完整准确。

(二)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含市局开发区分局,下同)要加强舆论引导,正确宣传推进电梯维保改革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的目标和方向,宣传电梯使用单位自行检测的责任义务以及电梯检验的公益性和监督性,动员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支持和参与改革,形成社会各方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及时总结经验,定期上报情况。试点县区市场监管局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定期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不断完善工作措施,为全面实施积累经验。试点县区市场监管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每季度末向市局报送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市局将做好试点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联系人:李木 ,联系电话:0564-5136050

附件:1.六安市电梯维保模式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2.六安市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727日       


附件1

 

六安市电梯维保模式改革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试行)

 

一、试点条件

参与“自我声明+信用管理”和“物联网+维保”改革试点的维保单位、试点项目电梯和使用单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试点维保单位

1.取得电梯安装维修资质,并在我市备案;

2.建立并使用电梯维保信息化系统,对维保工作进行信息化管理;

3.根据电梯质量安全状况、运行工况和维保单位自身维保能力与水平,制定优于国家相关法规标准规定的维保质量和效果的评价指标,重点包括电梯故障率、停梯时间、救援时间等,并通过市电梯行业协会网站等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现场维保的项目、内容、周期等信息,公开承诺所达到的维保质量目标和效果以及履行承诺的情况;

4.近两年未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及经核实的维保质量投诉,维保质量监督抽查符合率高于90%;

5.参与“物联网+维保”改革试点的维保单位,在安徽省内维保电梯数量超过1200台。

(二)试点项目电梯

1.电梯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2.电梯已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三)试点使用单位

1.应有独立专业管理部门或者聘请专业物业公司管理电梯,责任主体明确;

2.制定有明确详细的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能够切实有效实施电梯的安全管理,履行法定义务;

3.依法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权责分明;

3.近两年未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

二、试点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自我申请

1.符合试点条件的维保单位应当对申请试点项目电梯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评估工作按照《电梯安全状况评估规范》(DB 34/T 2496-2015)执行,并根据设备情况及维护保养说明书要求确定维保项目、内容和周期,制定维保方案和维保质量目标承诺(至少包含故障率、停梯时间、救援时间,下同)。维保方案和维保质量目标承诺应经试点项目电梯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2.试点维保单位按“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的要求将试点项目电梯维保方案、工作标准、质量目标承诺以及其他相关资料通过社会媒体、市电梯行业协会等信息平台对社会公开,作“自我声明”。住宅小区等多业主共有电梯还应当在电梯轿厢内或基层电梯候梯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3.试点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填写《电梯维保改革试点申请书》(附件1-1)《试点项目电梯清单》(附件1-2),并向电梯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管局提交试点项目电梯维保方案、工作标准、质量目标承诺以及经使用单位确认并按要求公示、公开的佐证材料等相关申请资料。

(二)县区审核

电梯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试点维保单位、电梯及使用单位的条件及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有必要的应开展现场核查,并填写《关于上报电梯维保改革试点项目的报告》(附件1-3)报市局。

(三)公布名单

市局对县区市场监管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全市电梯维保模式改革试点单位及试点项目名单》。试点单位即可开展相关业务。

(四)相关要求

1.维保单位。

试点维保单位要严格按照维保方案实施维保,加强试点项目过程自我评价,对电梯的运作、维保、故障等信息进行记录、分析和存档,定期统计分析维保质量目标实现情况并可查证。试点工作开始后,每季度末将试点项目的试点条件持续保持情况、所达到的维保工作标准和质量目标承诺完成情况通过市电梯行业协会网站等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并抄报电梯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管局。

具备物联网电梯安全运行监测系统的试点维保单位,对系统监测的故障和问题,应当及时进行现场维护保养,并进行分析和研判,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

试点过程中,如需调整维护保养的项目、内容和时限等,试点维保单位应征得使用单位同意,将调整后的实施方案、工作标准、质量目标承诺提交电梯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管局,并重新在市电梯行业协会网站等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2.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应积极支持维保单位做好维护保养改革试点工作,加强电梯日常管理,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行为实施监督。对维保单位提出的隐患问题整改建议,应积极改正,配合维保单位做好维护保养工作,保障乘梯安全。

三、合理确定维保周期

试点维保单位根据电梯质量安全状况、运行工况和维保单位自身维保能力与水平,科学确定电梯维保周期。具体按照以下情况执行:

1.具有物联网电梯安全运行监测系统,试点维保单位能够通过监测系统实时监测电梯的运行状况,实施在线实时检查维护的,现场维护保养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尚不具备物联网电梯安全运行监测系统,试点单位能每15天可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其中实施“全包维保”的,现场维护保养间隔最长不超过2个月,其他电梯现场维护保养间隔最长不超过1个月。

在线实时检查维护、远程检查维护和现场维护保养应当保证覆盖《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要求的全部维保内容。鼓励试点维保单位采用无纸化维保记录。

四、试点管理

(一)试点项目退出

试点过程中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试点项目退出试点:

1.电梯未按维保方案实施维保且限期未整改的;

2.电梯设备、维保单位及使用单位不再满足试点条件;

3.试点项目中有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并未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改的;

4.经查实的因维保质量差而被多次投诉举报的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5.监督检查、维保质量抽查过程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6.困人应急救援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率低于100%的;

7电梯维保未达到所提交的维保工作标准、质量目标承诺的;

8.主动申请退出的;

9.存在需要退出试点的其他情况。

(二)试点维保单位资格取消

试点期间,试点维保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在本市的试点资格:

1.试点维保单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难以保证维保工作质量的;

2.试点维保单位不再符合《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规定的许可条件的;

3.试点维保单位在申请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4.试点维保单位不再具备试点条件,限期无法完成整改的;

5.电梯发生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6.自愿申请取消的;

7.存在需要取消试点资格的其他情况。

(三)相关措施

1.试点项目退出试点的,由电梯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管局报告市局(见附件1-4),市局予以公布,其维保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电梯维保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维保工作。因维保单位责任导致试点项目退出的,该试点项目更换符合条件的维保单位后,可重新申请试点。

2.试点维保单位资格取消的,由市局确认并予以公布,维保单位试点期内不得再次申请试点,其所有的试点项目同步退出或者由使用单位委托其他具有试点资格的维保单位承接。

五、监督管理

为确保试点工作稳妥有序,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加强对试点维保单位及试点项目的监督检查。

(一)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建立试点项目监管台账,纳入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实施全覆盖检查。对试点项目电梯困人故障、应急处置情况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重点检查试点项目电梯是否按照维保方案实施维保、是否完成工作标准和质量目标承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以及其他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情况等,对发现的问题,责令试点单位限期改正。对符合退出条件的,按照要求退出试点,并做好后续监管。

(二)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等工作,对试点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重点对维保工作标准执行情况和质量承诺达标情况开展核查,发现有未达到“自我声明”中工作标准、质量目标及承诺的以及使用管理不规范的,及时进行处理,并报市局。同时,要督促试点维保单位定期向社会公布试点条件持续保持情况、所达到的维保工作标准和质量目标承诺完成情况等。

(三)市电梯行业协会要积极参与试点管理工作,指导各会员单位做好试点工作。加强协会网站建设,建立相关制度,满足电梯维保改革试点申请、维保工作标准、质量目标等情况公示要求。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定期收集整理参与试点单位和未参与试点单位在电梯故障次数、困人次数和用户满意度等方面数据,开展比对、分析和研判,为进一步完善试点方案提供支撑。

(四)市局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收集整理各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对试点效果进行评价,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试点方案内容与要求。督促指导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加强监督检查,保持监管力度不减、改革举措不断,确保电梯维保模式改革试点稳妥有序推进。


附件1-1

电梯维保改革试点申请书

(XX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兹有     (使用单位名称)     共     台电梯(具体见试点项目电梯清单)。我单位经确认,符合《六安市电梯维保模式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中的所有条件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一、申请单位概况

(一)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相关资质、维保人员、维保电梯数量、维保质量监督抽查等情况)。

(二)建立并使用电梯维保信息化系统情况。

二、申请开展试点项目情况(可附页)

(一)试点项目使用单位情况(包括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执行情况、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等)。

(二)试点项目电梯情况(包括:1.具有物联网电梯安全运行监测系统情况,或者试点项目每15天可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情况;2.上一检验周期检验情况;3.已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情况;4.维保人员配置情况)。

(三)自我声明情况(维保单位工作标准、质量目标承诺以及公示、公开情况)。

(四)电梯维保方案。

三、申请意见综述

基于以上情况,我单位已征得使用单位同意,并进行了公示。特申请开展电梯维保改革试点。

我单位承诺严格按维保方案开展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如发生退出或者取消试点相关情况,我单位愿意及时退出维保改革试点,承担相应责任,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我单位对提供的所有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

维保单位意见:

单位名称(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电梯使用单位意见:

单位名称(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1-2

         试点项目电梯清单

使用管理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梯维保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及地址

 

电梯制造单位

 

信息化管理情况

 

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承保单位

 

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有效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序号

电梯使用登记证编号

电梯识别码

安装位置和编号

 

 

 

 

 

 

 

 

 

 

 

 

 

 

 

 

 

 

 

 

 

 

 

 

 

 

 

 


附件1-3

关于上报电梯维保试点项目的报告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兹有                      (电梯维保单位)向我局提交了            (使用单位名称) 共           台电梯(详见附件:试点项目电梯清单)维保改革的试点申请,经我局审核确认,试点条件和提交的材料均符合《六安市电梯维保模式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相关要求,现上报市局并建议同意其实施电梯维保改革试点申请。

特此报告。

××县(区)市场监管局

××××年××月××日


附件1-4

关于电梯维保试点项目退出的报告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兹有                      (电梯维保单位)试点维保项目   (使用单位名称和项目地址)   共     台电梯。因该试点项目存在《六安市电梯维保模式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中有关试点项目退出的情形:

经我局审核确认,现上报市局并建议该试点项目退出试点。

特此报告。

××县(区)市场监管局

××××年××月××日


附件2

六安市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

 

一、试点区域

我市确定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为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区域。其他县区暂不实施改革试点,电梯检验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试点条件

(一)参与试点的电梯使用单位

1.有独立专业管理部门或者聘请专业物业公司管理电梯,责任主体明确。制定有明确详细的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能够切实有效实施电梯的安全管理,履行法定义务。

2.依法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权责分明。

3.近两年未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

(二)参与试点的电梯检测单位

参与试点的电梯检测单位为具备《意见》规定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或者依法取得有效核准资质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具体如下条件:

1.电梯使用单位及维保单位。其资源条件、质保体系、业绩条件等应当具备《意见》附件1《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规定的条件。

2.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意见》附件2《参与试点工作的电梯检测机构核准要求(试行)》要求,并取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核准资质且在有效期内。参与我市检验检测改革试点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确定在我市开展电梯检测试点的负责人,并提供授权书,明确被授权人、授权内容、授权期限和相关质量安全与法律责任(具体见附件2-2);

2)在我市具有不少于120m2的固定经营场所,且具备单独的档案室和专用仪器设备室;

3)在我市常驻不少于2名持有相应资格的电梯检测人员,且每名电梯检验检测人员年均检测电梯数量不得超过400台;

4)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且满足检测工作需要(具体参照《意见》附件2相关要求执行),并仅在我市固定使用;

5)具有满足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大数据监管系统要求的检测数据交换系统和正常使用的电梯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及时传递、报告和公示电梯检测信息;

6)近两年内,未因存在电梯检验、检测等相关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参与试点的电梯

1.在用且处于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2.按要求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3.已纳入市电梯安全监管信息化系统。

三、试点内容

试点区域内,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后6年以内,每3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使用6年以上、15年以内的电梯,每2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使用15年及以上的电梯,每1年检验1次、检测1次。对于经改造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新安装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使用15年以上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使用6年以上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

新安装电梯的确认以发文之日为准,发文之后安装的电梯按照上述检验检测周期执行;到发文之日使用15年以内的电梯均按照“1+1”(即当年检验、下年检测)模式开展检验、检测;到发文之日使用15年及以上的电梯每年开展1次检验、1次检测;大修发生在电梯年限15年之前的,检验、检测周期不变。

对于停用1年以上的电梯重新启用,必须开展一次检测;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开展一次定期检验。

上述电梯使用年限以使用登记证记载时间计算,20178月之前投用电梯以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为基准。

四、试点程序

(一)确定试点地区检测单位

1.符合自行检测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填写《电梯检测试点单位申请书》(附件2-1)提交市局,市局收到申请材料7日内组织开展现场确认,并签署意见,提交省市场监管局备案。

2.试点区域内电梯使用和维保单位均不具备自行检测条件的,可委托取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核准资质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工作。确认和备案具体流程如下:

1)自我申请。符合条件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填写《电梯检测试点单位申请书》(附件2-1)、授权书(附件2-2)和相关见证材料提交至市局。材料提交时限为本文件公开发布之日起30日内。

2)现场确认。市局在接到申请材料7日内组织开展现场确认。

3)报送备案。市局在完成现场确认并审核后,按要求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

3.备案完成后,由市局公布通过备案的自行检测单位和电梯检测机构名单,并协调开通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大数据监管系统检测数据传输端口。

(二)开展检测试点工作

1.使用单位是电梯检验检测的责任主体,拟参加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项目的,应对照试点条件,填写《电梯检测试点项目申请书》(附件2-3),连同选择通过备案的电梯检测单位委托书,报送至电梯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管局审核。

2.电梯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管局重点对项目使用单位主体是否明确、安全管理是否规范、电梯是否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是否按要求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委托检测是否明确、是否纳入市电梯安全监管信息化系统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市局备案。

3.市局收到备案材料后,经审核,符合试点要求的,在市局网站公布试点项目。

五、相关单位职责与要求

(一)定期检验机构

1.承担电梯检验的公益性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文件精神,根据本通知要求,做好电梯定期检验工作。及时调整年度检验计划,做好与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的联络,确保电梯检验工作及时到位。要严格按照《意见》附件4《电梯定期检验规则(试行)》的要求开展试点电梯的检验工作,确保检验质量,并要做到应检尽检,不得拒检。

2.市特检中心根据市局授权,按照周期调整方式,将试点项目电梯的下次检验日期延长至周期调整方式确定的最近一次检验日期,并在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大数据监管系统中对相应数据进行修改。

3.按照本方案需要调整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的,市特检中心应根据使用单位申请,调整下次检验日期,出具新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并将原检验报告确定的下次检验日期延长至周期调整方式确定的最近一次检验日期,加盖周期更新印章,不再更换检验报告。

4.试点区域内未参与改革试点的在用电梯,其使用单位应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检验机构应按原有模式实施定期检验,并按照TSG T7001-7006《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要求实施。

(二)电梯检测单位。

1.具备条件的电梯使用、维保单位通过备案确认的,仅可以在我市试点区域内检测本单位所管理、维保的电梯,不得检测非本单位管理、维保的电梯,不得在试点区域外其他县区开展检测活动。

2.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通过备案,仅可在试点区域内接受使用单位委托开展电梯检测工作,但不得在试点区域外其他县区开展检测活动,不得在我市从事电梯检验工作。

3.电梯检测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意见》附件3《电梯检测规则(试行)》的要求开展检测工作,及时出具《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和《检测报告》,并在检测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单位名称、检测时间和下次检测日期等信息上传至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大数据监管系统。

4.电梯检测单位在实施检测工作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电梯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管局,并按照要求对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认。

(三)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

1.参与检测改革试点的电梯需要调整定期检验有效期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原检验报告确定的下次检验日期前,及时向市特检中心申请更换《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更新检验报告下次检验日期。

2.参与检测改革试点的使用单位,应在试点电梯下次检验检测日期届满前一个月内,提出电梯检测申请;下次检验检测日期届满前,应当完成检测工作,并将检测报告等资料存档备查。

3.参与检测改革试点的使用单位应积极协调电梯维保单位配合检测机构实施检测。使用单位要及时将检测机构按照规定出具的检测结果和《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中的全部内容公示在电梯基站、轿厢等便于阅读的位置,公示期应当不少于1个月。采用张贴纸质文本的方式进行公示时,该文本上应当有使用单位的公章,并且在公示期内出现被撕毁、覆盖或者污损等情况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再次张贴。

4.对于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保障安全使用,并及时将检测结果和整改情况进行公示。

5.主动申请退出试点或者项目被退出试点,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申请电梯检验,市特检中心应当接受申请并依法检验。

六、试点管理

(一)试点项目退出。

试点项目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应退出检测试点:

1.电梯使用单位主动申请退出或者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未办理试点相关备案手续的;

2.电梯发生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3.电梯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电梯;

4.电梯未按要求投保安全责任保险或者不在有效期内的;

6.需要退出试点的其他情况。

试点项目退出试点的,由电梯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管局报告市局,由市局予以公布。因检测单位原因导致退出试点的,取消该检测单位的试点资格,该项目更换检测单位后可重新申请试点。其他原因导致退出试点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恢复原有定期检验模式,及时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市特检中心应及时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系统中的相关数据,电梯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管局应予以跟踪关注。

(二)试点电梯检测单位资格取消。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在我市的试点资格:

1.试点电梯检测单位在我市试点区域外其他县区开展电梯检测工作;

2.试点电梯检测单位在我市开展电梯检验工作的;

3.试点电梯检测单位不再符合《意见》附件1《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和附件2《参与试点工作的电梯检测机构核准要求(试行)》规定的;或者不能持续满足本方案要求的有关固定办公场所、检测人员、检测仪器等条件的;

4.试点电梯检测单位工作质量保证体系不能有效运行,出现错检、漏检、出具虚假报告或检测结论严重失实等情况;

5.试点电梯检测单位因存在电梯检验、检测等相关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6.试点电梯检测单位在申请备案时提交虚假材料的;

7.需要退出试点的其他情况。

试点电梯检测单位资格被取消的,由市局予以公布,其试点的所有电梯检测项目合同同步终止。

七、监督管理

(一)稳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试点县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谋划,明确专人负责,制定试点工作推进方案,紧盯试点工作进度,落实试点工作各项要求,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稳妥有序。

(二)强化试点项目监督检查。试点县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试点项目的监督检查,以最坚决的态度、最过硬的举措,牢牢守住安全底线。要将辖区内试点项目全部列入重点监督检查目录,对照法律法规和本方案要求,增加检查频次,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存在试点退出条件的,及时督促使用单位及检验单位退出试点工作。对于退出试点且超期的电梯,应依法责令停止使用。

(三)强化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单位在我市试点区域外其他县区开展电梯检测工作的或在我市开展电梯检验工作的,应及时将相关证据提交市局。尚未开展试点的电梯,要督促使用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本文件要求,及时向市特检中心申报定期检验,对使用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要依法严厉打击。试点县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检测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抽查,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强化对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执法检查,对不按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意见》《方案》规定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的,依法严肃处理,严厉打击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检测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严重失实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取消试点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试点。对情节严重的,需要吊销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资质、资格的及时收集证据并报告发证机关。强化信用监管,市局将尽快研究制定电梯检测行为信用监管方案,实施诚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逐步构建较为完备的信用监管模式。

(四)切实落实技术监督责任。市特检中心要承担起技术监督责任,配合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对试点检测单位及试点项目的技术性检查。在定期检验过程中客观公正地评价检测质量,对检验中发现的严重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等问题,及时向市局报告。

(五)强化试点工作组织协调。市局将督促试点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试点工作,及时掌握各地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并适时组织开展试点电梯的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协调试点单位和试点县区市场监管局进行处置。对检测单位存在不按本文件实施的问题,约谈相关负责人,直至取消试点单位试点资格。


附件2-1

    电梯检测试点单位申请书

单位名称

 

单位类型

□使用单位   □维保单位   检测机构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人员

执业电梯检验员资格   人,执业电梯检验师资格   人,检测责任师:

检测仪器

具有以下检测仪器和量具:(可另附页)

质量保证措施

具有与检测工作相适应的以下质量保证措施:(1)在本单位内设立专门部门,独立、规范地从事检测工作;(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技术发展与本单位实际情况,至少每半年对检测人员进行一次与检测工作相关的专业技术和安全作业培训;(3)质量保证体系能够有效控制独立开展电梯检测工作的质量。

业绩

在本省内管理或维保电梯数量      台,且近两年内未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以及经核实的维保质量投诉

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

具有满足要求的检测管理和数据交换系统,能够及时传递、报告、公示电梯检测信息。

法规规范

具有与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并且是颁布的正式版本。

申请意见

基于以上情况,我单位申请电梯检测试点,并配合省、市市场监管局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检测试点工作。

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现场情况确认

经          和          及         县(区)市场监管局监察人员          现场情况确认,申请单位符合电梯检测试点工作要求。

签字:

年   月   日

市局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省局备案意见

(公章)

年   月

附件2-2

授权书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适应电梯检测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现本公司授权XXX(身份证号)代表本公司全权处理六安市试点区域内电梯检测改革试点工作,对被授权人作出的一切职务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发表如下声明:

1.被授权人提供的位于XXXXXX(地址)的固定场所为本公司确认的办公场所;

2.被授权人提交的清单所列电梯检验员、检验师为本公司确认的执业人员,其所从事的电梯检测工作受控于本公司电梯检测质量保证体系;

3.被授权人提交的清单所列电梯检验检测仪器设备为本公司确认的仪器设备,按规定检定或校准,符合国家规定;

4.授权有效期自X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5.本公司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号为: XXXXXXX,有效期为XXX至XXX.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授权人联系电话(手机):

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3

     电梯检测试点项目申请书

使用单位

 

项目所在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梯检测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单位

 

保险有效期

 

序号

电梯使用登记登记证编号

使用地点

下次检验时间

 

 

 

 

 

 

 

 

 

 

 

 

可另附页

使用单位承诺:

试点项目电梯使用环境和使用状况良好,使用单位管理规范;上报情况属实,自愿参加电梯检测试点工作,并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公章)

年   月   日

电梯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市局备案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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