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行政处罚类所有权力事项)
注:应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情况特殊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可以继续延期。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案件办理期限。
承办机构:市局执法办案机构 监督电话: 0564-3328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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