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六安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的通知
六食药监食〔2018〕11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六安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2018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六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14日
六安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2018版)
一、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禁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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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食品类别(编码) |
类别名称 |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明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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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乳制品(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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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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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饮料(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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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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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罐头(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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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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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酒类(15) |
白酒(1501) |
白酒(液态法、固液法) |
允许固态法酿造白酒,仅限在自家门店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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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1503) |
所有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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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酒(1505) |
1.配制酒(所有品种) 2.其他蒸馏酒(所有品种) 3.其他发酵酒[清酒、奶酒、] |
允许其他发酵酒中的米酒(醪糟)、糯米甜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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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酒精(1506) |
食用酒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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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保健食品(27) |
保健食品(2701) |
所有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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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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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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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婴幼儿配方食品(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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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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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食品添加剂(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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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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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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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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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安市扩大禁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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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食品类别(编码) |
类别名称 |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明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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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粮食加工品(01) |
小麦粉(0101) |
营养强化小麦粉、专用小麦粉(所有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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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02) |
食用植物油(0202) |
食用调和油,食用植物油(分装) |
允许压榨法、水代法生产食用植物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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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油脂制品(0202) |
所有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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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动物油脂(0203) |
所有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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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调味品(03) |
酱油(0301) |
配制酱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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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醋(0302) |
配制食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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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味料(0305) |
1.液体调味料(所有品种) 2.食用调味油(所有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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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肉制品(04) |
热加工熟肉制品(0401) |
使用亚硝酸盐防腐的熟肉制品 |
小作坊熟肉制品参照餐饮服务环节禁用亚硝酸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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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方便食品(07) |
调味面制品(0703) |
调味面制品 |
俗称“辣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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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冷冻饮品(10) |
冷冻饮品(1001) |
所有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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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蜂产品(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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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品种 |
允许养蜂户自产自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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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特殊膳食食品(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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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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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以上食品类别、品种明细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23号))。
2.带*项为《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中禁止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的食品。
《六安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
食品目录》解读
一、编制依据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和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的食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进行调整。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食品目录应当向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制定《禁止目录》的必要性
加工食品种类繁多,其中一些食品类别和食品品种食品安全风险相对大。但食品小作坊生产条件简单,质量控制能力较弱,违法成本相对较低,难以保障这些较高风险食品的质量安全。明确禁止小作坊生产这些高风险食品,可有效降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三、编制原则
(一)应尊重传统,方便群众,符合地方食品产业实际。在风险相对可控的情况下,不宜盲目扩大禁止品种。
(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已明确禁止的全部列入(目录中带*的食品类别)。
(三)未列入《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禁止目录的品种,如我市小作坊可能生产的,根据风险评估情况确定是否禁止;如我市小作坊不生产的,暂时不予以考虑,以后修订时根据需要经评估后决定是否列入。
(四)除考虑食品加工工艺要求、消费人群等风险因素外,鉴于食品小作坊掺杂使假违法成本相对较低,对于易出现使用劣质原料、掺杂使假的品种也应重点防控。
(五)为避免歧义,食品品种类别、明细统一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23号)执行。
四、我市增加禁止品种的说明
(一)根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对小作坊的定义,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我市扩大禁止的食品品种大部分对生产场所、设备及质量管理的要求较高,由于食品小作坊生产条件较为简陋,食品安全控制能力较差,原料进货查验不到位,食品添加剂使用不规范,容易出现使用违法原料(如废弃食用油脂、动物下脚料、工业酒精等),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生产过程交叉污染,产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等问题,应禁止小作坊生产来保障食品安全。
(二)营养强化小麦粉:需添加营养微量物质(元素),且涉及配方的科学性及微量物质的添加方法、均匀方式等,要求较高,同时也容易出现掺杂使假等情况,应当禁止小作坊生产。
专用小麦粉:我市不是小麦主产区。小麦粉生产企业极少,无专用小麦粉生产企业。专用小麦粉生产对生产设备、工艺、人员素质要求较高。小作坊无此能力。
采购食用油进行分装、调和,虽然工艺并不复杂,但均不属于传统食品生产工艺,允许小作坊生产,掺杂使假风险大,且这些产品掺杂使假不易被消费者鉴别,应当禁止小作坊生产。
允许压榨法生产是针对乡镇的一些主要用于兑换的传统植物油加工作坊(如油菜籽油等)。允许水代法生产植物油针对有传统生产工艺的芝麻油加工作坊。
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脂加工不属于传统工艺,掺杂使假、使用病死动物、畜禽下脚料甚至地沟油风险大,应当禁止小作坊生产。
(四)传统的酱卤肉、烤肉小作坊生产工艺与餐饮服务环节加工方式相同,产品保质期短,不需要使用防腐剂。此类产品,如使用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作为防腐剂,用量控制不当会导致食物中毒,风险巨大。为减少小作坊生产热加工类熟肉制品的风险,我市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规定》(2012年第10号公告),禁止此类小作坊使用亚硝酸盐。
(五)调味面制品俗称”辣条”。主要成分是面和各种添加剂。存在滥用及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的巨大风险,且考虑主要食用人群为中小学生,应当禁止。
(六)冷冻饮品包括以饮用水、乳品、甜味料、果品、豆品、食用油脂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的香料、着色剂、稳定剂、乳化剂等,经配料、灭菌、凝冻、包装等工序而制成的产品。生产需专用冷冻库,短途运输使用冷藏车,长途运输应使用机械制冷运输车。小作坊生产条件难以满足,且甜味剂、微生物指标容易超标,应当禁止。
(七)白酒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产品,不允许新办白酒生产企业。且白酒产品存在使用工业酒精的巨大风险。《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7〕189号)规定白酒小作坊不得在登记备案的行政区域以外销售。本着尊重传统、控制风险的原则,我市允许固态法发酵白酒小作坊生产,但限制其产品只能在自家实体店进行销售,不允许通过网络或者其他经销商进行销售。其他发酵酒中的米酒(醪糟)、糯米甜酒是传统食品,历史悠久,工艺筒单,风险较小,允许生产。
(八)采购蜂产品进行加工,虽然工艺并不复杂,但均不属于传统食品生产工艺,允许小作坊生产,掺杂使假(使用糖浆及其它原料)风险大,且这些产品掺杂使假不易被消费者鉴别,应当禁止。但养蜂户自产自销的蜂产品有悠久历史,因此允许生产。
(九)特殊膳食食品是指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求,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求,食品生产企业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包括婴幼儿辅助食品、糖尿病人食品等。这类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与类似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特殊膳食食品是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而生产的。小作坊无此生产能力,应当禁止。
(十)食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制售食品不适用本目录,按食品经营相关规定执行。
五、《禁止目录》如何调整?
为保证《禁止目录》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日常监管等情况,在食品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对禁止食品小作坊加工的食品目录适时调整。同时,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小作坊通过升级改造,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提高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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