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务出差管理规定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财务审计科发布时间:2019-10-25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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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务出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出差管理,贯彻执行《六安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市财政局财行字〔2014〕255号),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第三条  公务出差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由分管领导批准;县处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差的,应经局主要领导同意。

公务出差应填制《出差审批单》。因紧急、特殊情况,出差前无法填报的,返回后应及时补办。

第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超过限额标准乘坐交通工具。超标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费用自理。因特殊情况确需乘坐的,须书面说明原因,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报销。

第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执行分地区限额标准。在规定的限额内据实报销,超过标准部分费用自理。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报销差旅费,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七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在5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填制差旅费报销单,并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车(船)票等支出一般用公务卡结算。

第八条  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内控管理,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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