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务出差管理规定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务出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出差管理,贯彻执行《六安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市财政局财行字〔2014〕255号),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第三条 公务出差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由分管领导批准;县处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差的,应经局主要领导同意。
公务出差应填制《出差审批单》。因紧急、特殊情况,出差前无法填报的,返回后应及时补办。
第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超过限额标准乘坐交通工具。超标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费用自理。因特殊情况确需乘坐的,须书面说明原因,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报销。
第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执行分地区限额标准。在规定的限额内据实报销,超过标准部分费用自理。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报销差旅费,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七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在5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填制差旅费报销单,并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车(船)票等支出一般用公务卡结算。
第八条 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内控管理,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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