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务接待有关规定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务接待有关规定
第一条 公务接待要坚持公务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实行“先审批、后接待”.重大公务接待须报市局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二条 市局机关、各直属(派出)机构在进行公务接待时,需持派出单位公函(或电话记录),事前填写《公务(就餐)接待呈批单》,报市局分管领导审定。
第三条 公务接待原则上由市局办公室统一安排。确有特殊情况需在城区外安排的,应报经市局分管领导同意。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按照省、市规定的标准进行安排。不得提供香烟、扑克、酒水和含酒精饮料。
第五条 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实行“一事一结”和“五单合一”,即:税务发票、菜单、公务(就餐)接待呈批单、公务(就餐)接待清单、派出单位公函(或电话记录)。
第六条 公务接待结束后,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公务接待原则上实行转账结算,也可以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七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接待或报销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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