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公共服务清单(2025年版)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时间:2026-01-06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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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机构 服务对象 备注
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事项公示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为进一步扩大收费公示成果,提高收费的透明度,加强监管力度,制止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我委决定在城乡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办〔2014〕21号):
二、主要任务(七)加强信息公开。经过审核确认的收费清单,列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服务标准、监管责任等,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有关媒体等予以公开。各部门、各单位同时要将本部门、本单位的收费事项在本部门、本单位网站上公开,并纳入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内容。
六安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2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督管理科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3 小微企业名录公示 《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172号):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建好小微企业名录的责任感。“根据国发52号文件要求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实现扶持政策集中公示、申请扶持导航、企业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小微企业查询等功能,向社会公众免费查询、免费服务,就是为了提高政策的知晓度、透明度及政策实施精准度,推进相关扶持政策有效实施。” 市市场监管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4 合同范本制定、发布推行 1.《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七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2.《工商总局关于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5〕178号):
二、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 (三)制定主体。合同示范文本由省级或省级以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市级及市级以下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制定合同范本,在本辖区内推行,供当事人参照使用。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上述合同范本审定后,可以以合同示范文本的形式向社会发布。
市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 行业或企业
5 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 号):(三十五)强化普法和科普宣传。……在中小学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教育,有条件的主流媒体可开办食品安全栏目,持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和食品安全进农村、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等宣传活动,提升公众食品安全素养,改变不洁饮食习俗,避免误采误食,防止发生食源性疾病…… 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安全协调科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6 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第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推进安全宣传“五进”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20﹞3 号)。
3.《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推进安全宣传“五进”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安办﹝2020﹞59 号)
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7 特种设备事故风险预警信息发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2.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政〔2006〕84号):
四、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建立健全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等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关于加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的意见》(皖质发〔2007〕13号):定期分析特种设备事故趋势,提出预防措施,及时发出事故预测、预警。
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社会公众、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8 指导企业编制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 1.《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监办函〔2020〕1971 号):按照“统筹安排、分头实施”“谁编制、谁演练”原则,同步评估规划应急预案制修订和演练,规范应急预案编制、审批、演练、修订等工作流程,强化应急预案衔接协调,着力提高应急预案科学性、针对性和适用性,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有效发挥应急预案在市场监管重大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基础性作用。
2.《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皖市监办发〔2019〕39号):3.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建立专、兼职救援队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措施,加强从业人员应急培训,组织开展演练。
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9 市场监管科技周宣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质检科普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3〕392号):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科普工作方针政策,在质检系统内不断增强科普意识,充分发挥质检科技资源优势,将科普工作与质检业务工作有效结合,通过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科普活动,积极向全社会普及科技知识,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宣传质检工作,充分展示科学权威、可亲可信的人民质检形象,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对质检工作的信心与信任,为持续提高全民科技素质做出不懈努力,为国家科普事业发展和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 市市场监管局科技和信息化科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10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实转报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8号)第二十条: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的通知》(国质检科〔2009〕222号)第十九条: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地理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向批准公告中确定的当地质检机构提出申请。第二十条:省级质检机构对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将相关信息和专用标志使用汇总表分别以书面方式和电子版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核准企业使用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保护科 企业、社会组织
11 专利维权资助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对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省、市(县)各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补助,省补助最高可达10万元。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科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12 专利政策咨询 市市场监管局日常咨询服务。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科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13 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 《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开展好相关宣传活动。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保护科、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科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14 知识产权有关知识宣传 《安徽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第十六条:加强知识产权法治宣传,引导全社会增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厚植公平竞争的文化氛围,培养新时代知识产权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保护科、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科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15 证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登记证和代表证遗失或者毁坏的,代表机构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16 申请增加、减少证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营业执照样式、电子营业执照标准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17 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服务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整合建设12315行政执法体系更好服务市场监管执法的意见》(国市监网监〔2019〕46号):二、工作任务(一)统一热线号码,实现一号对外。整合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知识产权等投诉举报热线电话,即将12315、12365、12331、12358、12330等统一整合为12315热线,以12315一个号码对外提供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服务。
2.《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主要职责: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开展市场监管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来访接待等工作。承担网络交易纠纷的协调工作。指导消费维权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18 消费警示信息发布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预警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信息;(三)宣传、普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知识。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市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19 纤维公证检验 1.《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十三条:国家实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制度。前款所称棉花质量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棉花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第十四条 棉花经营者向用棉企业销售棉花,交易任何一方在棉花交易结算前,可以委托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所交易的棉花进行公证检验;经公证检验后,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作为棉花质量、数量的依据。第三十八条: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比照本条例执行。
2..《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茧丝质量监督工作。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职责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地方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承担茧丝质量公证检验工作。第四条 国家推行茧丝质量公证检验制度。桑蚕干茧销售逐步实行质量公证检验;其他有必要进行质量公证检验的茧丝(含国家储备的茧丝),由国家确定实施公证检验的茧丝品种、类别和实施公证检验的环节。上款所称茧丝质量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茧丝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 茧丝质量公证检验证书是茧丝质量、数量的依据。茧丝质量公证检验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负责制定。
3.《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毛绒纤维质量监督工作。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职责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地方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承担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工作。第六条 国家实行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制度。上款所称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毛绒纤维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实施公证检验的毛绒纤维品种和类别、检验环节和检验费用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办法由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制定。
4.《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类纤维质量监督工作。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职责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地方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承担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工作。第六条 国家推行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制度。本办法所称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麻类纤维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实施公证检验的麻类纤维品种、检验环节和检验费用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办法由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制定。
市纤维监督检验所 纤维经营者
20 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9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为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二)研究、建立、保存和维护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相关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三)开展量值传递,执行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等任务; (四)组织或者参加计量比对; (五)提供计量校准、测试服务;(六)研究和起草计量技术规范; (七)开展公益性计量科普和教育实践活动;(八)国家规定的其他计量工作。 市计量测试研究所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21 消费者投诉受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2.《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消费者协会的职责。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四)受理消费者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22 消费者诉讼支持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2.《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消费者协会的职责。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六)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消费者依法提起诉讼。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23 消费调查评议结果公布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24 市诚信企业评选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企业
25 建立诚信承诺联盟 1.《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八)指导经营者建立和解、先行赔付工作机制。
    2.《安徽省消费者协会诚信承诺企业联盟入盟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县(区)消费者协会负责对加盟申请的企业初审,市消费者协会负责审核批准,省消费者协会负责备案及对外发布,并对该项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第五条:入盟企业应公开作出下列承诺:(三)入盟企业如与消费者发生消费纠纷,立足先行和解。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制度,设立专门(兼职)的处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调解人员以及相应办公设备,妥善化解消费纠纷。在与消费者无法和解的情况下,接受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公平的调解结果,遵守和执行调解协议。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企业
26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 国际消联确定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作为国际消联成员中国消费者协会每年发文要求各省市区消保委(消协)组织开展好3•15宣传活动。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27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信息发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八)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2.《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或者征信机构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28 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发布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定期发布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向社会披露经核实的消费者投诉情况。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29 放心消费主体培育活动 1.经国务院同意,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印发《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国市监稽发﹝2025﹞14号)第(十七)条:以安全放心、质量放心、价格放心、服务放心、维权放心”自我承诺为主要内涵,大力培育发展一批放心消费商店、网店、直播间、餐饮店、工厂等基础单位及放心消费市场、商圈、景区等集聚区。....”
2.经省政府同意,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安徽省优化消费环境促进放心消费若干措施(2025-2027年)》第(十四)条:开展放心消费自我承诺活动,培育一批放心消费商超、网店、直播间、餐饮店、工厂等基础单位及放心消费市场、商圈、景区等集聚区,到2027年培育放心消费基础单元2000个以上、放心消费集聚区100个以上....”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企业
30 “企业注册基本信息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和“企业注册基本信息机读档案资料查询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六条:各组织、个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书式档案资料中涉及的机密事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查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审批文书,在办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案件时方可查阅。
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局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31 组织申报专利权质押贷款补贴 1.《安徽省专利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资金补助、风险补偿、创业投资引导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专利质押贷款等业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专利实施的信贷支持,促进专利产业化。鼓励金融机构提供相应服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
十、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省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补助最高可达20万元。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科 在我市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含外资和外资控股企业)
32 协助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 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等的通知》(皖办发〔2015〕61号):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简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科 在我市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含外资和外资控股企业)
33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三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书面遗失声明或者受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局、开发区分局 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或企业
34 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申报 《安徽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示范区项目审批的程序包括:申请、初审、综合评审、审批(推荐上报)。(二)初审:国家级、省级示范区由各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示范区提交的申请和《示范区任务书》的内容,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化科 企业
35 开展药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落实2025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新闻宣传与舆情监测项目任务的通知》(药监综函 〔2025 〕 113号)。三、组织开展品牌科普宣传活动。每年集中组织开展“全国药品安全宣传周”主题科普活动。围绕年度主题,在本行政区域内因地制宜组织开展专项科普,提高公众“两品一械”科学素养,传播合理用药用械用妆知识。可采取线上线下联动的模式,把媒体平台宣传和深入基层实地科普结合起来,广泛覆盖社会公众。积极加强与主流媒体合作,在网络新媒体、电视、广播、公共交通工具等平台上,集中播放“两品一械”安全公益广告和科普视频;深入学校、社区、农村和机关,有针对性地开展讲座、咨询、开放日、互动体验、知识竞赛等系列“两品一械”安全科普活动。活动结束后,要注意评估效果、总结经验并及时向国家局报告。 市市场监管局药品监督管理科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36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宣传 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2.《六安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机构设置方案的批复》(六编办〔2014〕13号):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为药械使用安全提供服务保障。负责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及药物滥用监测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价、核查、上报反馈、网络管理和宣传培训等日常监测的技术工作和管理工作。
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
37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和监测宣传 1.《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械监〔2013〕205号)三、职责分工第四款:设区的市级以及县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和监测技术工作,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的收集、调查、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宣传等工作。
2.《六安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机构设置方案的批复》(六编办〔2014〕13号):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为药械使用安全提供服务保障。负责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及药物滥用监测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价、核查、上报反馈、网络管理和宣传培训等日常监测的技术工作和管理工作。
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
38 药品零售(含连锁门店)经营许可证补办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公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修正)第二十九条: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制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局 已获药品零售(含连锁门店)经营许可证的法人
39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办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第十九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原发证部门应当及时补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与原许可证一致。 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局 已获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法人
40 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经营企业批件补办 1.《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第五条: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序号92“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局 已获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经营企业批件的法人
41 执业药师注册证补办 1.《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药监人〔2019〕12号)第十二条: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当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2.《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的通知》(皖食药监法〔2015〕26号):“执业药师注册”项目委托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3.《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证中心关于执业药师注册证遗失后管理规定的批复》:有效期不足三个月的,执业药师可凭执业单位所在地市级以上媒体刊登遗失声明和原执业单位盖章的遗失情况说明作为补充材料,办理执业药师再次注册、注销注册。有效期在三个月以上的,执业药师可凭执业单位所在地市级以上媒体刊登遗失声明和原执业单位盖章的遗失情况说明作为补充材料,办理变更注册、注销注册。
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局 已获执业药师证书的个人 ▲省局委托各市局实施
42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遗失补办 1.《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第二十一条: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资料(第七项除外),即完成经营备案,获取经营备案编号。
2.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告(2022年第18号)四、关于许可备案变更、延续及补发:现有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继续有效。《生产办法》《经营办法》实施后,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需要变更、延续、补发的,应当分别按照《生产办法》《经营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变更、补发的许可证件,有效期限不变。现有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继续有效。《生产办法》《经营办法》实施后,对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以及除免于经营备案以外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需要变更或者补发的,应当分别按照《生产办法》《经营办法》有关要求办理,备案编号不变。
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局 已获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的法人
43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补办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7号)第十三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局 已获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的法人
44 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食药监药化流〔2016〕20号)第四条: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药品监督管理科 已获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的法人
45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补办 1.《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在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后,即完成生产备案,获取备案编号。医疗器械备案人自行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可以在办理产品备案时一并办理生产备案。
2.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告(2022年第18号)四、关于许可备案变更、延续及补发:现有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继续有效。《生产办法》《经营办法》实施后,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需要变更、延续、补发的,应当分别按照《生产办法》《经营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变更、补发的许可证件,有效期限不变。现有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继续有效。《生产办法》《经营办法》实施后,对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以及除免于经营备案以外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需要变更或者补发的,应当分别按照《生产办法》《经营办法》有关要求办理,备案编号不变。
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局 已获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的法人
46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和运输证明补办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2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7号)第五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第五十四条: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 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局 已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和运输证明的法人
47 “质量月”宣传服务 “质量月”活动始于1978年,是在国家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倡导和部署下,联合国家相关部门并发动广大企业和全社会积极参与,以多种形式于每年9月份组织开展的为期一个月并旨在提高全民族质量意识和质量水平的全国范围内的质量专题活动。
    1.《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六、(五)深入开展全国“质量月”、“3
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群众性质量活动,深入企业、机关、社区、乡村普及质量基础知识。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皖政〔2013〕19号):七、(五)深入开展“质量月”、“3
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质量宣传咨询活动,深入企业、学校、社区、乡村普及质量基础知识,大力宣传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知名品牌、先进典型,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努力形成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社会氛围。
市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科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48 开展“10·14”世界标准日宣传活动 10.14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成立纪念日,目的是提高对国际标准化在世界经济活动中重要性的认识,以促进国际标准化工作适应世界范围内的商业、工业、政府和消费者的需要。从1986年第17届起每年确定一个宣传主题开展年主题活动。 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化科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49 开展“5.20”世界计量日宣传活动 1999年,第二十一届国际计量大会把每年的5月20日确定为“世界计量日”。从2000年5月20日起,世界各国开始了宣传世界计量日一系列活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在2001年OIML主席理事会上宣布,鼓励各国的国家计量机构利用5月20日世界计量日开展活动。 市市场监管局计量科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50 世界认可日宣传 2007年10月28日,国际认可论坛(IAF)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在澳大利亚悉尼联合召开的大会上确定,自2008年起,每年的6月9日为“世界认可日”。 市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51 开展知识产权培训 《安徽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第十八条:加强干部知识产权素质培养,将知识产权课程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和选学内容。进一步推进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持续提升青少年的知识产权意识。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科、知识产权保护科 1.县区(园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2.高校学生、中小学教师
3.专利代理机构人员、报考专利代理人考试人员
4.全市企业专利工程师、专利联络员、技术人员等
5.其他有意愿培训的社会人员等
52 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宣传 1.《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2022年第16号公告)第十一条:省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收集、分析评价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并向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提出风险管理建议;(五)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宣传、培训、研究等工作。
2.《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意见》(国药监药管〔2020〕20号):二、主要任务(八)持续提升公众对不良反应的认知水平。加强与医药院校、行业协会、医疗机构等合作,力争把药品不良反应相关知识列为专业基础课程和医务人员再教育、职业技术级别评定的重要内容,实现医生、护士、药师、技师安全用药用械知识培训全覆盖。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媒介宣传药品不良反应知识,依托安全用药月、医疗器械宣传周、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国际禁毒日等平台,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知识进医院、进社区、进校园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升公众认知水平。
3.《关于同意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增加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职能的批复》(皖食药监人秘〔2017〕90 号):同意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增加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职能,负责全省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收集、分析、评价、报告及宣传培训等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中药与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53 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 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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