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建筑保温材料生产销售行为的
提醒告诫书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时间:2025-04-15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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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建筑保温材料生产销售单位:

近年来,建筑保温材料引发的火灾多发频发,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加强建筑保温材料产品质量管控,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规范建筑保温材料生产销售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生产企业

(一)严格出厂检验

1.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完善出厂检验流程,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和专业人员,确保产品出厂前严格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检验。

2.委托检验时应确保送检材料的真实性和代表性,鼓励同一样品的燃烧性能、导热性能检验检测由同一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并在同一份报告上出具检测结果;确需分包检测的,应使用同一份样品。抽样过程应符合规范要求,确保送检样品能够准确反映产品整体质量水平。

(二)做好产品标识

1.在出厂产品或产品包装上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执行标准以及产品标准要求明示的其他信息;采用二维码、电子标签等方式提升信息化水平。

2.应根据检验检测结果,在产品本体、包装及说明书中清晰标注燃烧性能等级(如A级、B1级等),严禁虚标、错标或未标等级。说明书应包含产品性能参数、适用范围及安全警示信息。

(三)履行质量义务

做好并妥善保存原材料进货查验、入库验收、出厂检验、销售去向等信息记录,不生产以次充好、假冒伪劣产品。

(四)落实主体责任

提升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能力,结合实际制定风险管控清单,有效运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及时整改质量隐患。

二、销售单位

(一)做好进货查验

检查所售产品是否有合格证及检测报告、产品标识是否完整、外观质量是否良好,及时下架问题产品。

(二)履行质量义务

做好并妥善保存进货查验、入库验收、销售记录等进销台账,不销售来源不明、假冒伪劣产品。

(三)落实主体责任

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运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及时整改质量隐患。

三、相关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摘录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将加大对建筑保温材料的现场检查及监督抽查力度,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请各建筑保温材料生产和销售企业高度重视,对照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共同维护建筑保温材料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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