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六安市市场监管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公示(第一批)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时间:2024-10-17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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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部署开展了2024年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紧盯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充分发挥执法办案震慑效应,有力遏制违法现象多发势头,现将第一批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舒城大药房连锁总店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2023年11月15日,舒城县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舒城大药房连锁总店不正当有奖销售案。当事人在开展的促销活动中,未依法公布抽奖相关信息,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为了提高其公司在舒城县医药销售行业的竞争力,吸引更多的顾客到其公司消费,于2023年11月11日至15日在其总公司及分店(共17家门店)开展“滋补节”抽奖促销活动。活动期间顾客在其药房消费满68元(会员消费满58元)即可参与抽奖,每满上述金额可抽取奖券1张,每张购物小票最多可领取3张。奖券为刮奖式奖券,刮开后显示具体奖项名称。当事人共设置一等奖5个(空气炸锅1台)、二等奖6个(早餐机1台)、三等奖60个(电子闹钟1个)、四等奖80个(食品密封罐1个)、五等奖100个(洗衣粉1袋)、六等奖200个(鸡蛋6枚)、幸运奖349个(抽纸1包)。现场检查核实,当事人开展上述抽奖促销活动中,并未张贴或其他方式公布开奖时间、开奖方式、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等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案例二:叶集区徐氏架业租赁服务部虚假宣传案

2024年1月19日,叶集区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叶集区徐氏架业租赁服务部虚假宣传案。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办公室门口悬挂的两块“中国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科研承接单位”金属牌匾是当事人花费300元制作,并于2023年11月底在当事人办公室门口悬挂。经核实,该荣誉属于江苏赛福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与江苏赛福瑞新材料有限公司合作的纸质协议。另外,经查询江苏赛福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在六安市注册任何经营实体或分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

案例三:六安禾佳康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4年5月31日,裕安区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六安禾佳康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雇佣员工通过固定电话向不特定人群拨打电话从事保健品推销,主要销售的产品为“金奥力牌葛根苦瓜铬胶囊”、“京蜂®蜂胶苦瓜银杏叶软胶囊”等10款保健食品,销售过程中使用当事人制作的话术本和网上搜索的相关话术进行宣传,宣传中含有大量的“治疗糖尿病、分解糖毒、快速修复神经细胞、对脑血栓,冠心病,心梗,高血压,动脉硬化,糖尿病并发症等都有很好的康复作用、可以预防肿瘤,癌症,改善老年痴呆”以及“中国老年委和北京中科葵花中医研究院共同研发的高尖端产品、国家中国心脑血管研究院一生心血所筑、上海华东医院中医科主任纪本章教授研发产品”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

案例四:裕安区匆匆客饭堂云路街店虚假宣传案

2024年4月18日,裕安区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匆匆客饭堂云路街店虚假宣传案。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规定

经查:六安市裕安区匆匆客饭堂云路街店的经营模式为开放式选餐模式,菜品制备好后放在柜台内供顾客挑选。2024年4月17日,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事人用山东惠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速黑椒肉柳(冻调制食品,主要配料为鸭肉,不含牛肉)为主要食材制作菜品,并以“杭椒牛柳”这一菜品名称对外销售。当事人以不含牛肉的黑椒肉柳为原料制成菜品,并以杭椒牛柳这一名称对外销售,未将菜品的真实状况据实宣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案例五:六安峰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仿冒混淆案

2024年5月16日,裕安区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六安峰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仿冒混淆案,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25日在拼多多平台开设“俊云食品店”,主营产品为“贾小姐黑咖啡、云南黑咖啡”,产品供货商分别为漳州汇麦食品有限公司和安徽健五位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采用一件代发模式发货,当事人未经授权情况下,在上述两款产品销售页面主图擅自使用影视明星贾玲半身肖像进行宣传,并标注有“玲姐同款、热辣滚烫同款”等宣传用语,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此产品存在贾玲代言等特定联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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