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分局、直属单位:
《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业经省局第5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皖药监法秘〔2021〕41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pdf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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