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政策解读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9年6月26日正式印发,《办法》修订稿经2024年7月29日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于7月31日正式印发,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国务院确定全面推行的三项制度之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结合工作实际,于2019年6月26日印发了《办法》(六市监发〔2019〕39号)。因部门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法制审核内容进行了修订,为确保政策连贯性,原《办法》中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范围也应予以修订。
二、起草依据
《办法》起草的主要依据是《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皖政办〔2016〕55号)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皖市监办发〔2019〕1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三、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按照修订后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要求,规范《办法》中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范围的表述,将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分为法制审核和案件审核,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起草过程
2019年5月13日,我局组织召开了由综合规划科、政策法规科、执法稽查综合科、执法稽查一科、信用监管科、企业注册局、食药稽查支队等同志参加的座谈会,对原《办法》进行研讨。
2019年5月17日,将文件送局领导审阅,并发至各科室(局)、开发区分局、各直属事业机构征求意见。
2019年6月26日,原《办法》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2024年6月我局通过查找上位法依据、开展调研、内部研讨等步骤,起草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并组织相关人员讨论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2024年6月26日至2024年7月26日公开征求意见,结合征求意见情况,形成会议审议稿。
2024年7月29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五、工作目标
本《办法》出台后,对依法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均要求法制机构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最终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
六、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十八条,主要内容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范围和审核程序进行了规定,具体如下。
(一)关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涵盖范围
《办法》中将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分为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强制及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四类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1.关于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规定。《办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审核后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规定。同时明确“除前款规定外,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进行案件审核。案件审核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负责实施”。
2.关于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制审核规定。《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多年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许可中遇到的工作难点等实际,对审核后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规定。
3.关于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规定。主要考虑无法穷尽所有市场监督管理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从工作实际考虑,将此条作为兜底性条款。
4.为了增强法制审核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办法》规定“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关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
1.根据《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审核需要提交的材料范围、审核内容、审核方式、审核处理意见以及审核时限等程序内容进行了规定,对法制机构审核内部程序也作了明确,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章可循。
2.对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和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和程序,《办法》规定参照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程序执行。
(三)关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要求,《办法》明确了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法制机构在法制审核过程中的责任分工,并明确“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法制机构违反本办法,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相关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七、创新举措
明确了法制审核后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情形。规定了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八、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要求,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