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发布(第三批)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知识产权保护科发布时间:2024-06-04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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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市场监管系统积极开展春茶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地理标志领域有影响力、震慑力的案件。现将部分地理标志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六安市霍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霍山县某商店销售擅自使用霍山黄芽地理标志名称的产品案

2024年4月25日,霍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霍山县某商店擅自使用地理标志名称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2盒,罚款36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6日,霍山县市场监管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依法对霍山县某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货架上销售印有“霍山黄芽”字样的茶叶产品,共2盒,250g/盒,共500g。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从霍山县城购买涉案产品包装盒,包装自己采摘制作的茶叶放置在货架上售卖,售卖价格为450元/斤。截至案发时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无法提供购买涉案产品包装盒的相关票据,且未取得“霍山黄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构成擅自使用地理标志名称的违法行为,霍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茶庄销售侵犯“六安瓜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3月28日,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六安市金安区某茶庄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商标侵权的“六安瓜片”茶叶0.54斤、茶叶桶2个、茶叶袋5个,罚款258.4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4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六安市金安区某茶庄在销售“六安瓜片”茶叶时,存在现场包装销售行为,且涉嫌未取得“六安瓜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经查,该茶庄于2023年10月3日从金寨县某有机茶厂(该生产企业获得授权许可)买进“六安瓜片”散装茶叶2斤,购货证据齐全。随后当事人自行印制“六安瓜片”包装袋,自行分装并对外销售。至案发时止,该茶庄共售出“六安瓜片”茶叶1.46斤,盈利58.4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金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六安市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鲁某某侵犯“霍山黄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4月30日,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鲁某某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标有“霍山黄芽”的包装袋11个,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1日(农历二月二日)为霍邱县夏店镇传统物资交流展销大会,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标有“霍山黄芽”的包装袋11个,当事人无法提供“霍山黄芽”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证明文件。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初购进上述茶叶包装袋20个,购进单价是1元,茶叶为2023年3月从霍山农户家收购的。对于上述茶叶包装袋和茶叶,当事人均无法提供相关票据,不能说明进货来源。当事人主动交代上述茶叶包装袋是用来包装销售出去的散装霍山黄芽茶叶,使用了9个,卖出茶叶9斤,茶叶单价是200元/斤,涉案金额18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霍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六安市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擅自使用地理标志名称案

2024年4月3日,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六安市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擅自使用地理标志名称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8.8元和罚款374.48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7日,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12315平台关于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销售虚假标注“有机食品”的茶叶的投诉,依法对六安市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拼多多网店销售的名称为“霍山黄芽2023新茶黄芽250g明前头采春茶高山嫩芽茶安徽内山茶罐装”茶叶在店铺网页上标注为“有机食品”,当事人无法提供该茶叶为有机食品的证据证明。经核查,该网页的广告制作费用为60元。另查明,当事人以60元/斤的价格从六安茶叶批发市场某经营部购进5斤茶叶,其在未取得“霍山黄芽”地理标志使用许可的情况下,以“霍山黄芽”名称对外销售,至案发时销售了3单,退款1单,每单0.5斤,其擅自使用地理标志名称销售的茶叶货值金额共计228.8元,违法所得168.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8.8元,罚款374.48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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