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价监局发布时间:2024-02-02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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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行业市场经营者:

近日,受冷空气影响,我市出现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加之春节将至,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线上、线下相关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要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合理确定市场调节价领域的价格标准,依法依规经营。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各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服务、行业等特点,严格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标示醒目、价签价目齐全,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调整。有偿提供配送、搬运等附带服务的,应当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及计价方法。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各经营者不得有以下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捏造散布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信息;不得捏造散布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的信息;不得散布涨价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

(二)不得囤积居奇。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不得哄抬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四)不得价格欺诈。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虚假降价、低标高结、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价格承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四、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出之日起,各相关经营者要认真对照有关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规范价格收费行为。各县区市场监管局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加大市场检查巡查力度,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广大群众若发现存有价格违规情况,请及时拨打12315电话投诉举报,我局将第一时间予以核查处理。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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