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六市监处罚〔2024〕3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投资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六市监处罚〔2024〕33号 |
六安悦来康医疗器械经营部实施虚假商业宣传案 |
六安悦来康医疗器械经营部 |
91341503MA8Q6UMK32 |
吴丹丹 |
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实施虚假商业宣传,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种类: 一、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本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决定:责令改正,警告。 二、对当事人实施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本局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 三、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本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决定:责令改正,警告。 依据: 一、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二、当事人实施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三、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暂未履行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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