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六市监处罚〔2024〕33号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发布时间:2024-04-24 16:41
字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投资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履行结果

备注

六市监处罚〔2024〕33号

六安悦来康医疗器械经营部实施虚假商业宣传案

六安悦来康医疗器械经营部

91341503MA8Q6UMK32

吴丹丹

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实施虚假商业宣传,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种类:

一、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本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决定:责令改正,警告。

二、对当事人实施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本局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

三、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本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决定:责令改正,警告。

依据:

一、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二、当事人实施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三、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5日

暂未履行到位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点击“我要问”在线咨询,也可以拨打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或者拨打市长热线:0564-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