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六市监处罚〔2024〕3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六市监处罚〔2024〕31号 |
六安市裕安区裕锦酒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案 |
六安市裕安区裕锦酒店 |
92341503MA2WNKRM1Q |
卢士文 |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
种类:1.警告;2.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腌制猪肉71.56kg;3.罚款2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9日 |
已 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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