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发布(第一批)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知识产权保护科发布时间:2024-03-13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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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贯彻实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严厉打击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有影响力、震慑力的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大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11月29日,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霍邱县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货柜上销售的1、“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型号:MDd.2106(裸机),共计:2台;2、“大艺”充电式起子电钻、型号:MOd.1028,共计:1台;3、“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型号:MDd.2106,共计:10台,合计13台。经查:当事人未得到“大艺"商标注册人授权使用及许可,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大艺"电动工具用于销售。上述商品是在2023年6月底经推销人员上门推销购进,经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知识产权侵权产品鉴别表》被鉴定为假冒产品,存在侵犯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当事人未销售,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8372元。2024年1月15日,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及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做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的电动工具13台并处罚款11000元的决定。

二、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11月9日,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反映,投诉人2023年11月8日从金寨县某超市购进的2箱(6瓶/箱)“五粮液®”浓香型白酒消费者饮用后疑似为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浓香型白酒,要求对该批“五粮液®”浓香型白酒进行鉴定真伪。2023年11月22日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五粮液®”注册商标持有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销售的9瓶“五粮液®”浓香型白酒鉴定真伪(已售出3瓶无法鉴定)。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论为系侵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2023年12月2日,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仓库进行了检查,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日结交款单对金寨县某便利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2箱(6瓶/箱)涉嫌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浓香型白酒,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论为系侵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经当事人确认投诉人与金寨某便利店销售的21瓶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浓香型白酒均为当事人销售。经查,当事人不能证明该“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浓香型白酒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供货者,当事人累计销售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浓香型白酒违法经营额20160元。当事人销售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浓香型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和罚款20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霍山黄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案

2023年10月24日,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12345热线,一消费者反映在2023年9月25日在天猫平台上购买的茶叶(霍山黄芽),认为该茶叶的生产企业安徽省某公司没有资质生产“霍山黄芽”,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决定立案调查。经调查,安徽省某公司及生产场所在舒城县晓天镇查湾村,该公司依法取得有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该公司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载明的品种明细中不包含“霍山黄芽”的生产及分装;该公司生产的“霍山黄芽”茶叶是从霍山某茶叶有限公司(所在地霍山县境内)购进的散茶,购进后在舒城县晓天镇查湾村生产场所进行分装,并张贴产品标签以及“霍山黄芽”标记。上述“霍山黄芽”茶叶的成本价是750元/斤,售价是800元/斤,涉案货值共计3200元,违法所得200元。当事人在舒城县晓天镇查湾村生产场所分装生产茶叶的标签上使用“霍山黄芽”商品名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成功调解“世纪华联”商标侵权案并获司法确认

2023年9月27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将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某某关于商标侵权案委派至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接到该案后,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高度重视,安排2名调解员2次上门调解,综合分析双方当事人情况,经过普法教育,10月9日最终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书。11月10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23)皖1503诉前调确16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某某于2023年10月9日经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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