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回应:市市场监管局关于防范虚假违法农资广告的提示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广告科发布时间:2024-03-04 17:36
字号:

当前正值春耕和农资产品销售旺季,为维护全市农资市场广告秩序,增强广大农民群众对虚假违法农资广告的辨识能力,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市市场监管局现发布防范虚假违法农资广告提示如下。

一、各农资经营企业及相关广告市场经营主体,利用各种媒介和形式发布农资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农药、兽药广告须由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且广告内容中应当含有相关广告批准文号。

三、农资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的,应当明确表示。

四、农资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不得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五、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说明有效率;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六、农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农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误解;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七、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最高技术”、“最高科学”、“最进步制法”、“包治百病”等绝对化的表示。

八、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九、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全市相关广告市场经营主体需严格履行广告审核责任,规范农资广告发布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聚焦重点农资产品,依法严厉查处农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广大农资产品消费使用者要增强甄别能力,加强防范,如发现相关广告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点击“我要问”在线咨询,也可以拨打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或者拨打市长热线:0564-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