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六安市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修订版)》的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时间:2024-02-28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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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22年11月13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22年11月15日正式印发,2024年2月23日经局局长办公会审议修订通过。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首次将中介机构写入法律法规。当前,我市市场主体蓬勃发展,市场主体总量突破42万,企业总量突破11万。全市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数量逐步扩大,这些机构和人员为企业服务质量、业务水平层次不齐,部分服务较差的机构和人员影响了企业办事感受,也间接影响我市营商环境。但目前,市场主体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因此需要出台具体管理制度。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三)《行政许可法》

三、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规定》的出台,主要以对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进行评价及公示,来进行有效的进行管理,如: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将予以查处;多次提交材料不合格的,将对外公示为评价差等;未经允许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将予以查处等。督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履职尽责,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高效的服务。

四、研判及起草过程

(一)2022年8月份启动相关工作,我局抽调业务骨干,按查找依据、收集资料、开展调研,并参考杭州市有关做法。

(二)2022年9月。我局编制了《六安市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初稿,并组织登记注册局相关人员讨论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三)2022年10月9日,通过局网站公开征集社会意见。

(四)2022年10月10日发文向各县区局和市局各科室征求意见。

(五)2022年11月4日,召开座谈会,现场征集各中介机构和部分县区局意见。

(六)2023年12月,我局编制了《六安市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初稿,并组织相关人员讨论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七)2024年1月9日向各县区市场监管局、金寨县行政审批局征求意见,并通过局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结合各方意见后,登记注册局完善形成《六安市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审议稿)》,并经市局法规科审核。2月23日修订稿经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五、工作目标

本《规定》出台后,实现对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服务机构的有效管理,在网站、窗口等处,公示评价好与差的中介机构名单,为市场主体提供有效的选择。对涉嫌违法行为及中级机构,进行有效打击。通过多种方式,督促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履职尽责,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让市场主体体验更加优质服务,促进提升营商环境。

六、主要内容

(一)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定义

市场主体登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接收自然人或法人委托,提供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的营利性组织。

市场主体登记中介从业人员,是指掌握市场主体登记业务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代表中介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的个人。

(二)中介机构服务规范

一是明示身份。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示中介身份、亮照经营,并以合理方式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事项;

二是订立合同。应当与委托人依法订立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权利义务、服务时限、违约责任等事项,一次性准确告知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业务的法定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审批时限等内容;

三是指定人员。应当指定本机构所属具体中介从业人员,严格按照市场主体登记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以规范形式和法定程序办理委托人的市场主体登记业务;

四是加强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中介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和管理,提升服务质量,落实主体责任。

(三)从业人员服务规范

一是核实信息。应当核对委托人身份信息,确保市场主体登记业务申请人的主体身份真实、准确、合法,并如实、全面地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资料等内容;

二是提高效能。运用数字化手段,对能实现“全程网办”“零见面审批”的市场主体登记业务,积极采用便利化办事路径,提高办理质效;

三是规范材料。不得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业务无关的材料;

四是规范流程。应向委托人及时告知办理进度、转达告知补正意见、按时办结具体业务、完整交付办理结果;

五是公开身份。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明示中介机构和中介从业人员身份,接受、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四)中介机构及中介从业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是提供虚假材料。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

二是进行虚假登记。实施或者协助、纵容委托人实施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等虚假登记;

三是违规收取费用。对政府部门已明确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违规收费,或以实体印章、电子印章、电子发票、税务UKEY等政府采购免费项目提供增值服务的名义进行收费;

四是故意拖延进度。故意拖延市场主体登记业务办理进度,虚构、捏造、隐瞒市场监管部门审批意见或告知补正意见;

五是非法处理信息。未经市场主体允许,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市场主体相关人员信息,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非法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六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被评为差等中介机构的两种情形

一是中介机构及其中介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中介机构及中介从业人员不得有的六种行为)

二是中介机构依法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六)中介机构工作职责

一是及时完善中介机构及其中介从业人员相关信息,做好信息确认。

二是当中介机构基础信息发生变动或者其中介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或执业状态发生变动的,中介机构应及时更新。

(七)市场监管部门工作职责

一是归集相关信息。归集中介机构的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中介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执业状态等。及时提示、指导帮助中介机构完成信息确认,规范执业。

二是建立评价制度。制定具体的评价指标体系,对中介机构办理的市场主体登记业务进行动态评价。

三是采取激励措施。对评价好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激励措施,并加强正面宣传,提高其社会认知度。

四是加大监管力度。对评价为差等的中介机构视情形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多渠道公示。在网站、公众号、窗口等处公示评价差的中介机构信息;

2.依法查处。对不正当竞争、虚假登记等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的,依法查处,并依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3.依法移送。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的,移送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联合惩戒。将中介机构不良评价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依法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

5.依法采取其他惩戒措施。

七、创新做法

《规定》首次明确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服务机构的义务,要求中介服务机构要向市场监管部门归集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要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评分,特别是符合《规定》第八条的,要纳入差等次,并通过网站、窗口等途径予以公示。

八、保障措施

《规定》明确,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不正当竞争、虚假登记等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的行为,依法查处,并依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的,移送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将中介机构不良评价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督促中介服务机构依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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