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六安市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修订版)》的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时间:2024-02-28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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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22年11月13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22年11月15日正式印发,2024年2月23日经局局长办公会审议修订通过。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首次将中介机构写入法律法规。当前,我市市场主体蓬勃发展,市场主体总量突破42万,企业总量突破11万。全市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数量逐步扩大,这些机构和人员为企业服务质量、业务水平层次不齐,部分服务较差的机构和人员影响了企业办事感受,也间接影响我市营商环境。但目前,市场主体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因此需要出台具体管理制度。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三)《行政许可法》

三、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规定》的出台,主要以对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进行评价及公示,来进行有效的进行管理,如: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将予以查处;多次提交材料不合格的,将对外公示为评价差等;未经允许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将予以查处等。督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履职尽责,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高效的服务。

四、研判及起草过程

(一)2022年8月份启动相关工作,我局抽调业务骨干,按查找依据、收集资料、开展调研,并参考杭州市有关做法。

(二)2022年9月。我局编制了《六安市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初稿,并组织登记注册局相关人员讨论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三)2022年10月9日,通过局网站公开征集社会意见。

(四)2022年10月10日发文向各县区局和市局各科室征求意见。

(五)2022年11月4日,召开座谈会,现场征集各中介机构和部分县区局意见。

(六)2023年12月,我局编制了《六安市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初稿,并组织相关人员讨论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七)2024年1月9日向各县区市场监管局、金寨县行政审批局征求意见,并通过局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结合各方意见后,登记注册局完善形成《六安市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审议稿)》,并经市局法规科审核。2月23日修订稿经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五、工作目标

本《规定》出台后,实现对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服务机构的有效管理,在网站、窗口等处,公示评价好与差的中介机构名单,为市场主体提供有效的选择。对涉嫌违法行为及中级机构,进行有效打击。通过多种方式,督促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履职尽责,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让市场主体体验更加优质服务,促进提升营商环境。

六、主要内容

(一)第一条至第四条对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定义,并规定了中介机构服务规范四条,从业人员服务规范五条,中介机构及中介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六条。

(二)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采集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包括中介机构的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中介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执业状态。

(三)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建立评价制度,制定具体的评价指标体系,对中介机构办理的市场主体登记业务进行动态评价。市场监管部门对评价好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激励措施,并加强正面宣传,提高其社会认知度。明确了中介机构评价为差的两种情形。对评价为差等的中介机构,规定了五条监管措施。

(四)第十条规定了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七、创新做法

《规定》首次明确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服务机构的义务,要求中介服务机构要向市场监管部门归集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要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评分,特别是符合《规定》第八条的,要纳入差等次,并通过网站、窗口等途径予以公示。

八、保障措施

《规定》明确,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不正当竞争、虚假登记等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的行为,依法查处,并依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的,移送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将中介机构不良评价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督促中介服务机构依法经营。

九、下一步工作考虑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贯彻落实《规定》有关要求,指导各县区局做好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息采集工作,不定期开展评价工作,通过网站和窗口对外公示。对未纳入中介机构多次从事中介服务的,对提交的材料加强审核,防止虚假登记情况出现。组织对非法中介机构予以严厉打击,形成有力震慑,推动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服务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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