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六市监处罚〔2024〕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六市监处罚〔2024〕2号 |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禄园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禄园超市 |
92341503MA2T1JXL6Y |
张怀兰 |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假冒侵权“五粮液”(净含量500mL、酒精度52%vol)2瓶;2.罚款3840元。 |
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依据: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0日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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