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政策法规科发布时间:2023-12-21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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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各科室(局):

市局于2023年12月18日印发《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六市监秘〔2023〕1435号),部署对市局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收到《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通知》(六政办秘〔2023〕110号),根据文件要求,需对我局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开展清理。现将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23年12月31日前本部门起草或者负责实施的现行有效的市政府(市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本部门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要求

1.各科室(局)在《市政府(市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参考目录》(统计时间截止2022年12月31日)基础上,梳理出2023年起草、实施的市政府(市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确定我局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底数。

2.各责任科室严格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通知》(六政办秘〔2023〕110号)和《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六市监秘〔2023〕1435号)文件规定的清理重点和标准,逐件提出废止、失效、修改或保留(继续有效)的建议和理由。

3.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时有效期已满(2018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需要继续适用的,报送清理建议时应当注明延长适用期的具体期限。

4.清理建议表,经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签字,于12月27日下午下班前报送至政策法规科,同时需报送清理文件的纸质文本。

5.对2019年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各责任科室要开展实施效果评估,于2024年1月15日前将实施效果评估报告报送市局政策法规科。

6.对应当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责任科室请于2024年3月15日前完成修改工作。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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