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开发区分局,市局有关科室(局)、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统筹做好2023年度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按照省局《关于做好2023年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皖市监办函〔2023〕104号),结合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实施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2023年度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共分为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的抽查计划、市局统一组织发起的抽查计划两种类型。2023年度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纳入为企优环境市场监管指标季度考核评议、年度考核评议和商事制度改革考核重要指标之一,请各县区局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在通过安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接收省局、市局派发的抽查任务后,要及时匹配抽查执法人员,按时高质量完成抽查任务。
二、健全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象名录库。凡是由市局统一组织发起的抽查任务,市局各业务科室(局)要牵头统筹建立本条线统一的检查对象企业名录库,各县区局要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做到“底数清”。凡是由县区局进行检查的任务,市局各业务科室(局)要对口加强业务指导,确保依法合规检查。
三、强化信用分类与“双随机、一公开”的相结合。要按照《六安市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和《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市局各业务科室(局)要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设定不同的抽取比例。以小概率抽查产生大范围震慑作用,提高监管效果,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对守法者“无事不扰”。
四、严格规范有效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按照“谁发起、谁负责”的原则,每项抽查任务由发起任务的科室(局)负责按照计划内容录入安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各县区局在实地检查企业时,需告知企业本次检查性质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要严格按照抽查工作指引开展监督检查,着力提高抽查发现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监管效能。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安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加大惩处力度,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录入安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记于相应市场主体名下。
请各县区局于2023年2月28日前将本单位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报送至市局信用监管科。市局各相关科室和各县区局应于2023年11月10前完成对本条线、本辖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实施情况的总结,并反馈至市局信用监管科。
附件:1.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的抽查计划
2.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市局统一组织发起的抽查计划
2023年2月23日
附件1: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的抽查计划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牵头指导处室)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和比例 |
抽查 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1 |
2023年度全省大型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定向抽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包括大型企业 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信用监管处牵头) |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大型企业 |
全省790户,抽查比例50% |
395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3年7月至11月 |
|
2 |
2023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直销行为抽查 |
重大变更事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检查;宣传和推销行为的检查;直销员招募的检查;直销员证的检查;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检查;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换货、退货的检查;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竞争执法局牵头)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注册地在安徽的直销企业总公司及分支机构 |
基数41户,抽查比例5%。 |
2户 |
根据直销企业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抽取。 |
2023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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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23年度网络交易平台情况抽查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清单情况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网络交易监管处牵头)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内商品和服务交易类平台经营者 |
基数为辖区内商品和服务交易类平台39户,抽查比例50%。 |
20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3年5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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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23年度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抽查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特殊食品监管处牵头、广告监管处按职责分工指导) |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
基数83户,抽查比例4%。 |
3户 |
根据2022年抽检不合格的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3年2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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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23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条件符合情况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证后监督检查由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特种设备监察处牵头)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
证后监督检查基数391户,抽查比例100%(省局直接实施抽查的比例不低于 3%,其余派发至市级部门)。 |
证后监督检查:省级12户;市县级379户。 |
证书有效期(四年)内实行全覆盖检查。 |
2023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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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23年度团体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标准化处牵头)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社会团体 |
基数约150项,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6%。 |
1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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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至11月 |
依托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实施 |
7 |
2023年度全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定向抽查 |
地理标志产品和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保护处牵头)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 |
约1700户,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20%。 |
约340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3年3月至11月 |
|
8 |
2023年度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抽查(商标代理) |
商标代理行为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促进处牵头) |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商标代理机构 |
基数1526户,抽查比例不低于3%。 |
46户 |
根据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分类结果,对A类抽查比例为3%,B类抽查比例20%,C类、D类抽查比例100%。 |
2023年4月至11月 |
|
9 |
2023年度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抽查(专利代理) |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促进处牵头) |
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
全省专利代理机构 |
基数188户,抽查比例27%。 |
50户 |
根据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分类结果,对A类抽查比例为20%,B类抽查比例50%,C类、D类抽查比例100%。 |
2023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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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市局统一组织发起的抽查计划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牵头配合科室)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 和比例 |
抽查 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1 |
2023年度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不定向抽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只针对实缴制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信用监管牵头,网络交易监管科、产品质量监管科、知识产权保护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低于3%。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加大对“一人多照”、“一址多照”等市场主体的抽查力度。 |
2023年3月至10月(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开展,与日常登记事项监管相结合) |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的检查与人社、商务等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
2 |
2023年度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价格行为抽查 |
执行电价政策、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全面公示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情况的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价格监督检查局牵头)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电网直供电主体 |
基数为各地实有注册登记数,抽查比例100%全覆盖。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3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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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23年度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价格行为抽查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价格监督检查局牵头)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 |
基数为各地实有注册登记数,抽查比例50%。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3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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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23年度广告经营主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情况抽查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广告监管科牵头)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和从事广告经营、发布业务的企业、个体户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抽查比例100%;报刊出版单位按照每年25%、4年内全覆盖的比例抽取。企业、个体工商户抽查比例不超过5%。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企业的抽查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不同,对A、B、C、D类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2023年3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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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23年度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情况抽查 |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广告监管科牵头) |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超过5%。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2023年3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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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23年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抽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产品质量监管科牵头)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市局抽查比例为10%(其中,2022年以来以告知承诺方式获证的企业不少于一半)。县(市、区)局按分类监管要求进行抽查。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县(市、区)局根据获证企业分类结果,对AA、A、B、C类企业分别以不低于20%、不低于50%、不少于1次、不少于2次的比例和频次进行检查。 |
2023年3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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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23年度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产品质量监管科牵头)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产品生产企业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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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至10月 |
按照产品质量抽检要求实施 |
8 |
2023年度食品生产企业抽查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食品生产监管科牵头)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低于5%。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在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的基础上,结合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3年3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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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23年度食品销售抽查
2023年度食品销售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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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科牵头)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科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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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风险等级评定为中等以上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
抽查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抽查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3年3月至10月
2023年3月至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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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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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风险等级评定为一般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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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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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23年度餐饮服务监督抽查 |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餐饮服务监管科牵头)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餐饮服务经营者 |
抽查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实施双随机抽查,突出对重点单位的监管。 |
2023年3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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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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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23年度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科牵头)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
抽查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3年3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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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23年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抽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科牵头)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批发、农贸市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抽查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3年3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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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23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食药安全抽检科牵头)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在售食品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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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至10月 |
按照食品安全抽检要求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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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23年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抽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特种设备监察科牵头)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低于辖区使用单位数量的5%。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比例不低于50% |
2023年4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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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023年度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条件符合情况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生产单位的常规监督检查由市局统一组织发起(特种设备监察科牵头)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
生产单位常规监督检查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生产单位的常规监督检查由市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证书有效期(四年)内实行全覆盖检查 |
2023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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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2023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计量科牵头)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3年3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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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计量科牵头)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低于20%。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3年3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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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计量科牵头)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3年3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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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计量科牵头)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3年3月至10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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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计量科牵头)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3年3月至10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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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计量科牵头)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3年3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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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计量科牵头)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3年3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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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2023年度市市场监管局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抽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特殊食品监管科牵头,广告科配合)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特殊食品销售企业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特殊食品销售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3年3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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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023年度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
基本情况及变更;体系文件;人员;报告和原始记录;仪器设备与场所设施;分包;能力验证;信息上报;证书标志使用;耗材储存及使用情况;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关注公正性情况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科牵头)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省局发证的检验检测机构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包含2022年通过告知承诺获得资质认定的机构)。县(市、区)局按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要求进行抽取。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按分类监管要求确定。 |
按《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实施方案》要求进行。 |
2023年5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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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2023年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标准化科牵头)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0.35%。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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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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