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 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时间:2023-10-07 16:09
字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和加强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按照预算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市场监 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9〕98号),我们制定了《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 一 条 为规范和加强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 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 及《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 发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9〕98号)等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以下称补助 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用于支持省、市、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能力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按照财政部规定截止2023年,届时根据财政部要求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公平公正,突出重点。补助资金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体现国家和我省食品药品监管政策和工作重点。

(二)各负其责,分级管理。省、市、县级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补助资金使用实施分级管理。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 绩效评价结果激励和约束机制,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与资金分配挂钩。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组织指导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加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等。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负责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省本级绩效目标,审核市县区域绩效目标,汇总编报全 省行政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全省实施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具体项目实施工作等。市、县级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编报本行政 区域绩效目标并统筹使用有关资金,具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抽查检验等监 管工作支出,以及与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及运维、人员队伍建设等支出。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 费、 一般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公务接待费、外事费,不得用 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 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分为食品监管补助资金和药 品监管补助资金两部分,省级间分配比例由省市场监管局、省药 品监管局协商提出分配建议方案,商省财政厅确定;省级与市县分配建议方案由省市场监管局和省药品监管局分别提出,商省财政厅确定。省级食品药品监管资金补助,根据省级承担的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抽查检验等监管工作任务,以及与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及运维、人员队伍建设需要等确定。市县食品药品监管的资金补助,采用因素法和后奖补方式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本因素、业务因素和绩效因素。基本因素包括人口数、财力困难状况等。业务因素包括食品业务因素和药品业务因素。食品业务因素 包含:食品抽查检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执法办案、食品 监督管理、食品监管能力建设等业务子因素;药品业务因素包含: 药品抽查检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监督管理、药品监管能 力建设等业务子因素。子因素系数(子因素占业务因素权重),按照当年分配市县总任务量和各子因素任务量情况确定。子因素内容及相应系数,可根据每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需要进行调整。绩效因素包括上年度食品监管和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具体分配因素、权重和计算方法由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 管局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预算规模每年可适当进行调整。

第 八 条 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在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到辖内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各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及时将预算分解下达相关部门。

第九条 市、县级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分别设定本级绩效目标,经市、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县级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报市级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并由市级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将本级绩效目标与辖内县级绩效目标汇总后,于每年2月20日前分别报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和省药品监管局 。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对各市、县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汇总,并将审核结果及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于每年3月20日前 报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分别设定本行政区域 绩效目标,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财政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药品监管总局,并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省、市、县财政部门在细化下达补助资金预算时,同步下达各级行政区域绩效目标。

第十条 市、县级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统筹 安排和使用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市、县级市场监管  (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确保年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一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本级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以及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预算执行。对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应按照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快资金拨付和预算执行。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由本级财政部门在办理上下级财政结算时逐级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上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报告后30日内办理发文收回结转结余资金;已分配到部门的,由该部门本级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90 日内收回统筹使用。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在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以及补助资金 具体使用单位,依据职责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市、县级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20 日前将上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报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 将上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报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对市县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各级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 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 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市、县级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方案。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安徽省财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点击“我要问”在线咨询,也可以拨打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或者拨打市长热线:0564-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