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回应:市场监管总局最新答复!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场监管总局公众留言系统、安徽市场监管发布时间:2023-08-14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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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叉车使用登记问题

问:总局领导您好。请教个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有关事项的意见》(市监特设发〔2022〕87号)要求: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在场车产权单位所在地办理使用登记;对跨行政区域流动作业的场车,使用地市场监管部门不得要求使用单位重复办理使用登记。

那么,某台叉车在A县办理了使用登记(其产权单位是A县的),该产权单位在B县有分厂,叉车挪到B县使用,产权单位不变。那么该叉车使用登记证上的设备使用地点是否需要改成B县的地址,还是维持A县的地址不变?还是设备使用地点改为流动作业?

答:您好,在使用登记上,规程的实施意见没有新的规定,只是重申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使用登记证上设备使用地点的填写也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执行(附录b有详细规定)。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5-06

2、无线遥控叉车是否属于特种设备

问:总局你好!我新研发一种无线遥控新能源叉车,属于平衡重式,整车没有方向盘、脚踏板和操作杆,凭手持无线遥控器或者计算机触摸屏操控;信号传输类型有无线Lora、4G、5G、Wifi等,操作员可以在现场手持遥控器操控,也可以远程网络视频操控,针对这种遥控型叉车,是否将它定义为特种设备(车辆),投入生产销售前是否需要取得相关的手续?

答:您好,车辆是否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请按《特种设备目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第1.2条进行界定。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5-09

3、起重机、机动叉车维保

问:请问企业起重机和机动叉车维保,是否强制性要求第三方维保,如果企业内部人员维保需要什么要求。

答:不强制要求由第三方实施维保,但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起重机械和叉车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具体要求建议您系统学习一下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这些在我局网站上均可免费查阅和下载。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5-09

4、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相关问题

问:你好,我想问下,近期发布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这个通知中,我有两个问题想要咨询一下。

① 规定中提出的《场车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每日场车安全检查记录》《每周场车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场车安全调度会议纪要》《场车使用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这些文件,有没有相应的下载链接,或者是相应的模板有哪个途径可以提供或者向使用单位提供,我在百度上也找寻不到相关的模板。

② 规定中所说的“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这两个角色,需要获得什么证书嘛,如果需要获得证书的话,具体的证书全称名称以及大概在哪里报考,能否告知一下。以上两个问题,希望能够详细回答一下,我们使用单位也想能够不断地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

答:您好。

① 规定中提到的清单、记录、报告、纪要,属于使用单位自身内部的文件,以满足规定要求和实际管理需要为准,由使用单位自行编写,总局也部署了相应的宣贯措施,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会给予使用单位一定的指导;

② 场车使用单位的安全总监一般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负责人担任,安全员一般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员担任,相关人员持证要求仍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执行,具体报考事宜请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咨询。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5-05

5、起重机首检

问:尊敬的总局领导,关于起重机首次检验,因为其检验规则是合并在《起重机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里的,同时参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81-2022)“场车投入使用前或改造后进行的定期检验也称首次检验”是否可以理解为:起重机首次检验也是属于定期检验的一种。

答:请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执行。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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