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六届二次会议第A112号提案办理情况的函和办复征询意见表
九三学社六安市委: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规范法律咨询公司的几点建议》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登记法律咨询相关经营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系统查询,截止2023年5月底,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共登记法律咨询相关经营主体共计108户。其中企业97户,个体户11户。裕安区辖区内的法律咨询相关经营主体较多,共计58户。全市法律咨询相关经营主体注册资本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共计33户。
一、法律咨询经营主体登记有关要求
经与市司法局对接了解,律师事务所的职业人员要求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并通过实习考核取得律师执业证。而法律咨询服务经营主体无此要求,但不能从事诉讼业务(俗称“打官司”)。以公司为例,办理法律咨询公司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法律咨询经营主体采取的措施
为做好市场主体登记服务工作,我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法律咨询经营主体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严格落实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经营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要求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持续便利经营主体登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印发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要求“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违规另设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而法律咨询经营主体不在负面清单内,因此,我局不能对法律咨询经营主体登记设置人员资质、注册资本等审批条件。
(二)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在全省开展企业经营范围规范化工作的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企业在设立以及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时根据实际经营事项自主选择规范条目用语办理经营范围登记。我局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法律咨询经营主体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属于无需许可的一般事项。市场监管总局对该经营范围注释为“从事一般民事行为法律咨询服务的活动,不含依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
(三)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我局严格按照《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皖工商企注字 ﹝2017﹞138号)第三条有关规定,“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由申请人自主申报、自行承诺、自担责任。申请人对申报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三、法律咨询经营主体登记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咨询经营主体登记采取名称自主申报、注册资本认缴、住所登记承诺制、经营范围规范化,门槛较低,存在部分业务水平差、服务差的经营主体。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依法处理虚假登记经营主体。对在监管或接受投诉举报中发现虚假承诺住所等信息的经营主体,我局将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依法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其实施信用约束。
(二)加强法律咨询经营主体收费监管。我局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加大对法律咨询公司收费检查力度,规范法律咨询公司收费行为。一是强化明码标价、收费公示。要求法律咨询公司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公示,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价方式等。二是规范价格行为。严禁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严禁价格欺诈等行为。三是严格执法、依法查处。对存在价格违规行为将依法查处,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市市场监管局将通过窗口、局网站等途径,积极向企业、群众宣传法律咨询经营主体与律师事务所的区别,提醒有需要的企业、群众选择适合的服务方式,推动经营主体规范登记、规范经营。
(四)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对日常监管中发现法律咨询公司存在从事“诉讼代理”等无证经营行为的,及时移送至主管部门处理。
办复类别:C类
联系单位: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64-3378105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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