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政秘〔2018〕4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六安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皖政〔2018〕10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我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效举措。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完善政策保障,主动担当作为,扎实推进改革工作。市级建立由市工商质监局、市法制办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参加的协同推进机制,统筹推进改革落实工作。各县区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相应的推进机制,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
二、明确改革目标。自2018年11月10日起,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4种方式,对全市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各级各部门要落实“六个双”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模式,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在全市有序推开“证照分离”改革,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
三、落实任务分工。按照《实施方案》任务分工要求,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为相关工作的牵头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详见附件)。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区政府(管委)要明确推进步骤,落实具体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严格执行上级相关管理措施和监管方案,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制定或完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明确备案管理办法,制定或完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制发告知承诺书和示范文本,制定或完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对优化准入服务的事项,明确优化准入的措施和业务办理流程,制定或完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于12月31日前将上述管理措施及事中事后监管方案,通过市协同办公邮件系统报送市工商质监局备案,同时通过政务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附件:六安市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任务分工表
六安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0日
附件
六安市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任务分工表
序号 |
主要内容 |
具体任务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完成时间 |
1 |
明确“证照分离”改革4种方式 |
对于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改革事项,各相关单位应逐一制定对应的具体管理服务措施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
市工商质监局、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 |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按职能分工负责 |
2018年12月底前 |
2 |
推进涉企证照审批联动 |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建立与审批事项名称对应的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用语。 |
市工商质监局 |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按职能分工负责 |
2018年12月底前 |
3 |
分期分批选取涉企高频行政审批事项,按照“综合受理、并行办理、集中发证”的要求,建立“涉企证照通办”机制。 |
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质监局 |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按职能分工负责 |
2019年6月底前 |
|
4 |
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 |
将“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原则上通过“多证合一”整合到营业执照上。 |
市工商质监局 |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按职能分工负责 |
2019年8月底前 |
5 |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落实“六个双”工作机制,全市各级工商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涉及“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推送给安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及时查询认领相关信息,并依法实施后续监管工作。 |
市工商质监局 |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按职能分工负责 |
2019年7月底前 |
6 |
将“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纳入“双随机”抽查清单,实行定向抽查。 |
市工商质监局 |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按职能分工负责 |
2019年6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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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制定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对守信主体实施“绿色通道”“审慎监管”,对失信主体实施重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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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质监局 |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按职能分工负责 |
2019年12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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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推进信息归集共享 |
制定《六安市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统一数据规范要求。 |
市工商质监局 |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按职能分工负责 |
2019年5月底前 |
9 |
实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互联共享,全面归集涉企信用信息。 |
市发改委、市电子政务办、市工商质监局 |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按职能分工负责 |
2019年3月底前 |